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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素芳与被告王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姚素芳(又名姚力心),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明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素芳(又名姚力心)与被告王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姚素芳(又名姚力心),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明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姚素芳(又名姚力心)与被告王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3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素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济源市御驾村尊严理发店老板,2014年1月21日,因按摩费用的问题,被告与其发生争吵,继而被告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被人劝离后,又返回理发店再次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受伤在济源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4)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其被被告打伤的事实;
2、济源市中医院住院病人一日清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各1份,证明其被打致头皮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疼到济源市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
3、医疗费单据1张,证明其在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2307.2元;
4、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姚素芳与姚力心为同一人。
被告未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月21日,因按摩费用多少问题,被告与原告(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村尊严理发店老板)发生争吵,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被人劝离后,又返回尊严理发店将一扇玻璃门砸烂,在店外原告拉着被告不让其离开,被告又与原告进行厮打。原告于当日入住济源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皮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痛。2014年1月28日,原告出院,共住院治疗8天,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住院期间,原告支出医疗费2307.2元,由一人护理。2014年6月16日,因原告与被告的争执,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作出了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4)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明军将原告姚素芳打伤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由此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2307.2元,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主张出院后休息三个月,按每天130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本人在沁园办事处御驾村经营理发店,生活工作在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共住院8天,按照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误工费为490.8元;3、护理费,原告共住院8天,主张按每天300元计算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72元/年计算护理费为62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8天,按照30元/天计算为240元;5、营养费,原告共住院8天,按照15元/天计算为120元;6、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地点、时间及护理人数,原告主张1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882元,应由被告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素芳38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