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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人大释法是反港独终端机制_清音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飞龙在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0
摘要:人大释法是反港独终端机制 田飞龙 立法会选举结果出炉,新一届立法会大体组成,但围绕选举的法律争议和政治博弈并未终结。甚至立法会的最终构成也可能发生微调,主要因素在于 “占中判决”所涉罗冠聪的上诉可能触及监禁刑影响议员资格以及关于选举确认书的

人大释法是反港独终端机制  

       

飞龙


立法会选举结果出炉,新一届立法会大体组成,但围绕选举的法律争议和政治博弈并未终结。甚至立法会的最终构成也可能发生微调,主要因素在于“占中判决”所涉罗冠聪的上诉可能触及监禁刑影响议员资格以及关于选举确认书的选举呈请可能导致部分选区议员当选无效。在香港司法环境下,罗冠聪作为本土政治新星被判监禁刑的可能性不大,但选举呈请审理中推翻选举主任裁定的可能性却较大。如果选举呈请朝着有利于申诉人的诉请方向进行,则建制派的政治版图有可能再次受到压缩,而特区政府之反港独的行政措施合法性即遭到否定。


问题的要害在于,根据迄今为止的司法判例,香港司法无法有效地识别和反击港独,无法承担起维护基本法整体秩序的重任,存在宪制意义上的“积极不作为”。在罗冠聪所涉占中违法行为的初审裁判中,法官以嫌疑人之“关心社会”、“公义属性”、“需要同情理解”等动机因素和政治立场取态作为裁判理由,判令过轻的社会服务令处罚,显示出近些年香港司法在社会运动类案件中一般性的法理学套路和裁判取向。


这一司法取向在宪制基础稳固的条件下属于宪制变迁的构成性要素,但在根本宪制秩序遭到结构性挑战的背景下却可能是放纵和不负责任的。正是基于对香港司法不作为的深切忧虑及香港法治权威在社会运动中的消解趋势,2014年的白皮书提出了“三轨制”的基本法解释模式作为监督香港司法的宪制性程序,从而将人大释法建构为维护基本法整体秩序、反对港独及制衡引导香港司法的终端法律机制。此次立法会选举导致青年本土派进入立法会以及港独运动加速发展,在穷尽香港司法资源而不可能有效遏阻港独的条件下,人大的主动释法就成为维护基本法秩序的正当、合宪的终端法律行为。


港独语法的政治生成


港独是体制内普选的替代物。在体制内普选,即根据基本法第4568条进行的特首、立法会双普选,是基本法内置的香港政治发展目标,是中央对港政治承诺,但这个目标并非香港基本法的最高目标,亦即此目标需要在一国两制的平衡宪制框架中落实,需要同步考量的相关法益至少包括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若普选导致香港管治权的实质性转移以及一国两制框架的扭曲变形,导致香港繁荣稳定局面及香港对国家的积极贡献被消解,则必须被审慎而严格地加以限制。香港普选不是独立政治体的普选,其存在不同于ICCPR的法定限制性标准,是合乎基本法的合宪性限制。这是白皮书的国家实证主义逻辑及八三一决定的法理学基础。白皮书法理学是系统化的中央官方法理学,是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之整体秩序与实践经验的法理总结和建构,也是八三一决定的直接的法理学基础,至今未发生变化。


基本法秩序与特定的白皮书法理学严格限定了香港普选的空间,限制了泛民主派普选竞争的胜选几率,直接导致了占中运动无果而终,政改闯关临终惜败,本土主义悲情崛起。本土主义不直接等于港独,但逻辑上包含港独并以港独为理想性宪制目标。而且,香港城邦论、香港民族论、香港主权论等代表性本土理论在整体构思上并非局限于“爱港”范畴的乡土主义,而是包含了独立建国的想象与规划,只是在朝向终结港独的进程与方式上,本土各派存在一定的判断分歧与实践差异。此次立法会选举是本土激进派对传统泛民派的胜利,是本土分离主义港独思潮与组织的成军礼。本土成为走向港独的中转驿站,这是独特的台湾经验,也是港独模仿台独的典型体现。港台民主互动及独立运动互动,是一国两制面临的重大挑战。这里所谓的民主化已丧失传统泛民所理解的体制内意涵,演变为颠覆基本法秩序的制宪冲动,在本质上属于变动宪制框架的政治革命。


港独由此形成了自身的独特语法结构,这种共同语法将逐步整合目前尚显碎片化的本土主义政党与社运网络,形成立法会内外联动的“泛本土派”,成为香港政治版图无法忽视且可能快速扩展的第三极。港独共同语法的口令格式可解析为:

第一,宪制认知上,不承认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宪制地位,以青年世代为政治主体进行面向2047的制宪建国系统化准备,终极目标是独立建国;

第二,政治时间意识上,解脱传统泛民主派立足基本法的保守主义政治时间观与法律观,以近似无政府主义的民粹意识和激进时间观自我定位,取未来主义姿态;

第三,行动方式上,以总体上的不合作为原则,以勇武拉布和街头抗争为互动机制,突破非暴力底线,打破对香港法治的敬畏与禁忌,形成“本土无罪,造反有理”的青年人格效应;

第四,代际传承上,对建制派极力污名化,对传统泛民主派则采取批判性团结的立场,以激进本土路线裹挟及诱导传统泛民主派的激进化,公民党的十年宣言已露骨跟进;

第五,对台湾及外部政治互动上,极力取代传统泛民而掌控对外交往主导权与香港民主化的本地代理权,在保密守则与国家、香港利益的维护上更无底线,将外国势力简单而幼稚地想象成价值同盟军和政治友邦;

第六,长于对抗、否决与斗争,短于建设性商谈、合作与政策论述,其青年政治英雄光环、本土价值观化身、未来香港共和国国父、国际势力与传媒塑造的民主领袖诸种要素共同构成了港独骨干的政治精神品味与世界,而与基本法秩序的宪制智慧、国家发展的客观情势及香港转型进步的艰困局面完全脱节。


反港独的本地资源


面对港独的甚嚣尘上,现在已很少有人置若罔闻或以为“不成气候”了,因为新的政治气候已然形成。对治港独,体制内大体上存在两种路线与立场:一种是大和解的鸽派路线,寄希望于香港本土资源来遏制港独,尤其是寄希望于香港民意和司法,而反对人大主动释法及中央过强干预,维持两制的适当间距并积极对待重启政改;另一种是严打式的鹰派路线,主张在香港强推第23条立法或者直接将《国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中央的“洪荒之力”反击港独势力,加快推动香港宪制朝向“一国”方向的改造,消极对待重启政改。与这两种路线相比,人大释法本身是一种中间偏左的思路,是在香港司法无济于事的条件下进行的补充性干预。


责任编辑:飞龙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