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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单考模式下司法考试该怎么搞?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1
摘要:笔者以现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流程、司法考试工作流程和高考工作流程为主要参考范本,同时吸收域外司法考试制度的合理成分,对我国选拔性司法考试的具体运行流程作如下设计。 一、出台考试实施方案、组织报名、笔试 (一)出台考试实施方案 中央

笔者以现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流程、司法考试工作流程和高考工作流程为主要参考范本,同时吸收域外司法考试制度的合理成分,对我国选拔性司法考试的具体运行流程作如下设计。

一、出台考试实施方案、组织报名、笔试

(一)出台考试实施方案

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每年年初联合出台当年的选拔性司法考试实施方案,对全国的选拔性司法考试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明确当年的总招录数量及计划分配方案(具体分配给各省份的招录指标)、招考时间安排和承担法律实务技能培训任务的院校。

(二)组织报名

在之前的多期推送中,笔者已经对未来司法助理官统一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衔接机制作出详细论述。即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考试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性考试,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者可以报考司法考试。每名司法助理官终生只有3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3次考试均未通过者终身不得报考,丧失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机会。由于目前中国的司法助理官制度尚未正式实施,要求司法考试报考人员全部具备司法助理官资格并不现实。笔者的设想是分步实施,在选拔性司法考试启动后的最初5年内,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设定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司法助理官统一选拔考试及司法助理官大规模招录工作同步实施);选拔性司法考试启动5年后,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严格限定为:拥有司法助理官资格并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1.前章笔者已经谈到,对于法院、检察院那些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即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者,若能在选拔性司法考试启动后三年之内通过司法考试,方可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否则一律降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对于这些考生,报名时可以不具备法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另外,这些考生的合格分数线单独确定,在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不必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而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继续从事法官或检察官工作。2.对于那些改革前已经通过资格性司法考试的人员,若其现在正从事律师职业,其律师执业资格不受任何影响。但如果某律师想从事法官或检察官工作,那么其就要重新参加司法资格考试(考试次数仍以三次为限)。若其能够成功通过改革后的选拔性司法考试,并被法院或检察院录取,就可以实现当法官或检察官的梦想。假如其未能通过改革后的选拔性司法考试,其律师资格不受考试失败的影响。

(三)笔试

改革后的司法考试应更加注重对理论知识和主观题的考察,建议分两个环节进行考试,第一环节全部为客观题(选择题),第二环节全部为主观题(案例分析、论述、法律文书写作)。笔试的试卷内容及考试时间全国统一,组织命题及阅卷评分工作仍由司法部负责。

二、组织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及毕业后的双向选择

关于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及毕业后的双向选择,笔者设计了两种方案,供决策者参考:

(一)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统一进行

1.公布考生成绩,确定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的确定方式为:将全国计划招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人数(共2.5万人)的1.2倍即3万人确定为考试合格人数,以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第3万位的考生成绩作为全国的控制性合格分数线。

2.组织填报志愿,公布各省控制性合格分数线。公布考生成绩和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后,立即组织笔试成绩达到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之所以放到笔试成绩公布后而非笔试考试前进行,是借鉴现行高考的相关做法,因为笔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笔试成绩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提高录取成功率。填报志愿是为了确定考生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地域,考生需填报自己意愿去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考生填报志愿后,考试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各省份计划招录人数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格分数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格分数线确定方式为:假如某省计划招录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为1000人、1000人、3000人,共计5000人,则应按计划招录人数的1.2倍即6000人确定考试合格人数。对所有报考该省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在第6000位的考生成绩即为该省的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获得在该省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资格。假如按此方法划出的该省合格分数线低于全国的控制性合格分数线,则应以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作为该省的合格分数线。对于个别生源不足的省份(即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人数1.2倍的省份),由考试组织部门组织全国所有已达到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再次填报志愿,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不限次数,直至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完成计划招录任务为止。

3.进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各省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要在该省参加为期一年(暂定,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逐步调整至两年)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获得成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实习律师的资格。为了保障培训效果,必须有一部分学员要在培训中被淘汰。笔者认为淘汰率控制在10%左右为宜,即全国3万名司考通过人员中约有3000人将会在培训中被淘汰。

(1)关于委托培训基地的选择。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在职培训机构(主要指各级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的培训能力还比较薄弱,师资力量也十分有限,而且还要承担在职法官、检察官的培训任务,难以完成如此超大规模的培训任务。因此笔者建议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模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2至5所在本省法学教育水平最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作为本省学员的委托培训基地。

(2)学习内容的确定。培训期间一年,建议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学法律实务知识,由优秀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的制度设想详见本连载第17期推送)、资深检察官和优秀律师担任专职培训教师以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第二阶段让学员在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单位轮流实习,所有接收实习单位均应指定专门的辅导老师对培训学员予以业务指导。第三阶段对学员进行庭审实务操作技能和法律文书起草专题培训,采取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分组讨论等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