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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诗意判决书”的批判_宋公明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9
摘要:对 “诗意判决书” 的批判 宋公明 近日,一份所谓“诗意判决书”在网上热传,而该判决书的作者也成了网红。经查这个判决书是对一起离婚诉讼的判决,其中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并判决不准予离婚,于是引起网友热

“诗意判决书”批判

公明

近日,一份所谓“诗意判决书”在网上热传,而该判决书的作者也成了网红。经查这个判决书是对一起离婚诉讼的判决,其中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并判决不准予离婚,于是引起网友热议。有人不以为然,认为法律文书应当规范严谨,不能搞此类花架子。有人则大加赞赏,认为判决书也应体现法官的个人学识水平风格才华个性,展示点文采无可厚非。

在下认为,判决书作为应用公文,有其固定的格式和规范,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官首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案件审理清楚,做出准确公正的判决。判决书应当是这个审理和判决的全面准确规范清析之表达,所以行文应黄,胡说八道”之类带有贬损对方剌激对方的词语。而法官则更应站在居中公正立场,以事实和法律说话。故判决书自由发挥卖弄文采的余地不多,判决书的文风以朴实无华者居多。判决书是给当事人看的,当事人打官司,恐怕也没有欣赏法官文采的心情,你写什么“蓦然回首,灯火阑珊”之类,恐怕是对牛对弹琴,难遇知音。所以判决书要以准确规范实用为第一位,文采个性可以有,但只能放在其次,而且不可强求。

要说写应用公文的大师,当属毛主席。毛主席起草的各种启示文告甚至电报批示,例如“征友启事,告台湾同胞书,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三大战役的作战方针”,等等,无不文采飞扬,精采绝伦,没有八股气文牍味,堪称典范。红军时期的《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竟是一首四言诗。这样的公文,可谓举世无双。当然,我等欣赏之余,切不可东施效颦。能做到文理通顺符合规范就已经不错了。

那么如何评价所谓的“诗意判决书”?在下拜读之后,发现该判决书似乎并没什么诗意,所引用的那句宋词“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是生拉硬拽进来的,和全文很不协调。更要命的是,作为判决书,又缺少了一项重要内容。众所周知,公文必须形式规范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内容完整。法庭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但该判决书中却毫无反映,无论是庭审中没有调解或是调解了没有写入判词,都是重大失误,这是该判决书的硬伤。

或曰,说了半天别人,要你来写,又能如何?在下不才,就试着把该判决书重写一下,以供列位批评指教。

【判决书原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

  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生、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XXXX年XX月起,被告多次离家出走,XXXX年年底原告曾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坚持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黄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我的陪嫁:六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3万,原被告出资9万,被告应分得4.5万;返还我的电脑、首饰;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上学期间相识,XXXX年X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小翠

 

【重写文本】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

  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生、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XXXX年XX月起,被告多次离家出走,XXXX年年底原告曾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坚持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宋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