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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制度已缓缓拉开律师业重新洗牌的序幕_邓楚开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楚开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3
摘要:文/邓楚开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行,会让当事人与地方律师对北京的依赖度逐步下降,北京律师与律所的辐射能力也将逐日受到同步影响。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北京律所设在各中心城市,尤其是巡回法庭所在地的分所,则有可能

文/邓楚开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行,会让当事人与地方律师对北京的依赖度逐步下降,北京律师与律所的辐射能力也将逐日受到同步影响。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北京律所设在各中心城市,尤其是巡回法庭所在地的分所,则有可能产生离心力,转而换牌异帜。与此同时,巡回法庭所在地律所的影响力将逐日增强,进而挤占北京律所的份额,并在争夺分所上取得一定优势,这将是个渐进却不可逆的过程。


律师圈的朋友可能都注意到了一个现象,这两年北京的综合大所加快了扩张的步伐,纷纷在全国各地中心城市设立分所。

就连一向不追求规模,只希望将业务做到极致,做一个精致的专业名所的北京天同所律师事务所,近期也宣布要在南京、深圳设立分所,所址也已选好。

为什么?

追求律所的规模效应。这无疑是个重要原因。

原因仅限于此吗?

不。

春江水暖鸭先知,北京的律所早已感受到了某种气候变化,闻到了某种气味,在因势布局。

什么变化让北京的综合大所加速向各中心城市扩张?甚至连一向追求精致与极致的天同所也不惜改变策略,不可免俗地决定设立分所?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设立巡回法庭。

2015年1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成立。两个巡回法庭成立以后,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依法审理跨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了审判重心下移,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得到当事人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

在总结深圳、沈阳巡回法庭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以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向中央报送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决定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巡回法庭。

为什么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会促使北京的律所抓紧扩张,重新布局?

只要看看最高法院本部与其巡回法庭管辖的地域和案件范围,个中原因也就大致清晰了。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保持不变。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此外,巡回法庭还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只审理或者办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这就意味着,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制度实施以后,最高法院本部将只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前述11类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等8类案件。

往后,除北京外,在东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西北,都将形成一个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到最高法院相对完整的审判系统,绝大多数案件不需要到北京就可完成所有诉讼程序。

因为司法数据的保密问题,无法掌握这样改革以后最高法院本部直接受理的原来应当由最高法院办理的案件会下降到什么比例。但通过最高法院本部所辖司法区域的经济总量与诉讼总量占全国的比重,可进行大致推断。

2015年,我国GDP总量为689052亿元,此五个省级行政区的GDP总量为150192.73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为21.8%。相应的,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案件1952.6958万件,此五个省级行政区各级法院共受理案件330.1743万件,占全国的比重为16.91%。以此数据为基础,再加上专属最高法院本部管辖的比重不高的8类案件,往后,最高法院本部受理的案件量可能将下降至此前的25%左右。

责任编辑:邓楚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