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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刑法规范目的的发现与厘清_魏东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5
摘要:对于两种不同解释论的差异问题,考夫曼教授指出:主观解释论的出发点是法律的实证性,意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而客观解释论的出发点则是法律的正当性,意在发现“客观(真实)的法律意义”。 基于这一认识,考夫曼进

对于两种不同解释论的差异问题,考夫曼教授指出:主观解释论的出发点是法律的实证性,意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而客观解释论的出发点则是法律的正当性,意在发现“客观(真实)的法律意义”。基于这一认识,考夫曼进一步指出“没有主观与客观解释之间选择的问题。就如同没有法律正当性与实证性之间的选择一样。只有二者才能共同建立法律。如果人们注意倾听这两个解释理论的最近代表者的论证,就可以发现,事实上没有人再主张纯粹的客观理论或纯粹的主观理论。”如此就意味着,对于不同解释论的态度,应持一种折中的态度、走一条“中庸”的路线。

无论坚持哪种解释论,法律解释都该是有根据的解释。如果立法者的意志非常明确,那么,就没有理由弃之不顾。而在立法者意志并不明确的情形下,也只能依据法律文本的客观、当下的含义予以理解。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如果立法者的意志已经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坚持“立法本意”明显导致不公平、非正义时,应该如何处理?首先,这种情形是否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事例加以证明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那么,究竟是解释问题还是立法问题?恐怕还是立法应予以解决的问题。如是以观,对规范目的的澄清,应兼顾法律的实证性与正当性,并通过有说服力的根据予以阐释。而且,如果我们对刑罚权正当性做全面的理解,从立法者的立场澄清规范目的,也是在确保刑罚权正当性的存在,因为作为立法者的代议机关体现人民的意志(宪法第2条和第58条),那么,司法者是无权直接改变其意志在法律中直接体现的,法学家在解释法律时也应坚持这一立场。当然,从立法者的立场去发现规范目的,并不意味着规范的调整范围僵化不变。比喻而言,如果规范目的是一束灯光的话,当场景中的实物发生变化时,它照到的景物自然会发生改变,当然这束光的光源并没有发生改变。

(二)规范目的的识别

对规范目的的把握,应采取折衷的立场,即当立法者的意志明确可知的情况下,应以立法者的意志为根据进行解释,在立法者意志不甚清晰的情形,应从立法当时的背景去理解,而在立法者意志并不明了的情况下,则可根据法律文本客观含义进行解释,而客观含义的根据则是理性一般人的共识。如此,对刑法规范目的的识别,即应考虑三个方面:

1. 探询立法者的意志。虽然“‘立法者’究竟是谁”至今仍是可以讨论的问题,然而在一国宪政框架之内,“立法者”切切实实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一个拟制的生命体而存在。对于立法者意志,应根据各国立法体制和政治现实来判断。就我国立法体制和政治现实而言,对立法者意图和目的的发现,应借助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法律草案的起草说明。二是,立法当时的背景。三是,当时的法律政策。法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为探求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提供了文本上的根据,立法当时的背景提供了事实上的根据,而法律政策提供了价值选择上的根据。对立法者意志的探询,实际上即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对规范目的的澄清,也是包括立法者价值选择的过程。就刑法而言,具体刑法规范目的的澄清,也就是将刑法所追求的正义予以具体化、明确化。

2. 从法条本身及法条关系来推断。当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不甚明了,且缺少可靠的根据加以推断时,则需要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和解释来获得对规范目的的认知。此时,对刑法规范目的之探寻而言,主要是通过对罪状的分析来获得,通过刑法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来认识。对罪状的分析,应以其客观意义为根据,且仅限于其文义所及的可能范围;至于法条罪状所规定的行为,在事实上可能造成另外的效果,如果并非法条客观含义所涵盖,即不应考虑在内,而该法律效果亦不在该法条所承载法律规范目的的视野之内。在很多情形下,对法定刑的关注也是明晰具体刑法规范目的的根据之一。此外,不同刑法法条之间关系,其在法条体系中的位置,对于明晰其规范目的亦具有积极效果,而从具体法条在法条体系中位置,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断立法者的用意。

3. 从刑法规范之前规范来认识。刑法规范作为保护性规范,并没有确定基本社会关系内容的功能。这一功能是由调整性规范来完成的,因而对刑法规范所保护社会关系的理解,就需要通过其前置的调整性规范来认识,而这类规范也框定了刑法规范保护社会关系的内容和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范(当然并非所有的)是刑法规范的前规范。对于刑法规范目的的认识,在很多情形下应借助其前规范来理解,尤其是其前规范为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

     此外,对刑法规范目的的澄清,总难免要面对刑法法条中语词含义所带来的困惑。从语词的字面理解及其可能含义来理解具体刑法法条的评价范围,实际上将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相混淆,将文义的指涉空间等同于刑法规范目的所指向的全部可能情形,简言之,完全从刑法法条的表面语言含义来确定刑法规范目的,不仅仅将虚化规范目的对刑法解释的指引和约束作用,而且也令刑法目的解释成为探讨语词含义边界的“文字游戏”。目的解释在解释效果上看就是限制解释,即在语词的可能含义范围之内加以限制,换言之,以规范目的来限定刑法规范的规范评价范围,而非以刑法法条语词(乃至语句)的可能含义来确定。当然,解释者依循规范目的进行解释,应以语词(乃至语句)的可能含义为最大边界。


       四、结语    

刑法解释方法以发现规范目的为宗旨,并围绕规范目的确立规范适用范围。在这一解释过程中,应妥当地将对个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权利保障与权力实施正当性的考量融入当中。刑法解释方法的正确运用,是确保解释结论正当性的基本保证,而其中如何发现并厘清规范目的则是一个核心内容。确定刑法规范目的,不应是随意或任意的,而应有根据地进行论证,如此也是维护刑罚权行使正当性的保障,当然,如此有利于防止刑罚权的不当干涉。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