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正义不可认识,法律本体在于心。就此,笔者赞同牟宗三先生将心学判定为儒学的正宗,将理学判为“别子为宗”。杨泽波先生反对将理学判为“别子为宗”,认为:“我们可以用孔子心性之学的仁性涵盖孟子一系的心学,用孔子心性之学的智性涵盖荀子一系的理学。这样心学与理学都包涵在孔子心性结构之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再不为孰是孰非而纠缠,再不为孰高孰低而争论不休了”。 心学和理学在对待“理”的根源这一核心问题之上,是相互冲突的。心学主张“心外无理”,理学主张“理在心外”,理是客观的。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必须二选一,不能和稀泥。从“我不得不扬弃知识,以便为信念腾出地盘”(邓晓芒翻译为:“我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腾出位置”。笔者认为,二者译文可以相互补充,特别是“信念”与“信仰”的互补)的康德的认识论来看,人文之理,来自信仰,来自四端之心。所以判定心学为儒学的正宗,符合人类的认识论。孟子曰:“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说明心学也是强调说理的,一旦形成价值前置的“致良知”方法,必须通过理论体系予以阐述前置价值的正当性,从而说服别人。也正是王阳明的价值前置,所以在具体礼制问题上,王阳明与朱熹的主张如出一辙。在实际生活实践之中,王阳明也是因为没有排斥智的一面,所以才能建功立业。只有将心学判为儒学的正宗,再加入理性局限性,我们才能在坚持自己的意见同时,尊重他者的意见,人类才能宽容,才能和谐。 “人是理性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这句话也说明了“说理”是人类的先天形式。要达至多数人共识,应当充分利用“说理”这一工具。我国传统儒家的理学与心学,就是一种说理与良知直观的关系。笔者认为,心学是超越理性的,高于理性的,同时,理论的论说也是“心即理”的体现,故“理学尽头是心学”;否则,心学容易误入歧途,走向“高谈性命,直入禅障,束书不观”的幻相境地。心学正道是在博览群书之后的良心选择,故岭南心学陈白沙才要求儿子认真读书,而不是“束书不观”,体悟心体,跟着感觉走。对于部门法的价值,就是良心价值实现的概念工具,朱庆育教授在其名著《民法总论》里十分生动地予以说明:“以形式化的逻辑手段整理法律概念,这是19世纪概念法学的努力方向,对于民法典的体系构造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法律问题并非单纯形式化的逻辑问题,真正构成法律思维核心的,恰恰是实质性的价值判断所指引的法律效果之实现。”法典就是理性形式化的逻辑产物,就如一艘船舶,良知就如导航船舶的灯塔,照亮法典前进的方向,一旦裁判者罔顾良知,法典就会迷失方向,出入人罪。任何人为的制度,都需要良知指引,良知高于一切。正如牟宗三先生所言:“摄智归仁,仁以统智”。仁就是良知道德,统帅一切智力行为,包括立法及司法。 “理学尽头是心学”,是从方法论角度而言。理已穷尽,听不听还得尊重别人的心中意见。当然,理穷尽,是相对于特定时空之下而言。实际是否穷尽,还是值得怀疑,因为,理论包括法学理论还是不断创新与重构的。人类思想史上,名家辈出,就是在于重构理论体系,试图说服别人,让他者接受自己的观点。另外,生活中还有不可言说之理,知道,但是说不出来。而这种不可言语之理,往往具有一定杀伤力。 “理学尽头是心学”,我们才能在坚持自己意见的时候,尊重别人的选择。我们才会深刻体会到部门法的不足之处,才能真正认识到审判独立的价值。制定法只是说服他人的法律工具,一旦多数人无法容忍,接受不了,那么制定法某个条文的说理对于特定案件就是无效的。理性够不着的地方,只能让步于超理性(非理性),让步于直观判断。 总之,法治事业不仅仅是规则的事业,更主要是人心的事业,任何规则必须适应多数人的人心;否则,欲速则不达,好心干坏事。 陈忠林、贺卫方:《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载《腾讯网》,2017年1月25日访问。 (宋)张载:《张载集》,章锡琛点校,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7页。 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二十三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5页。 (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页。 (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页。 关于这次论战,见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7~63页。 苏晓宏:《法理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61~362页。 孙宪忠:《法学家如何能讲真话?》,载《中国法学网》?id=2493。 黄卉:《论法学通说(又名:法条主义者宣言)》,载《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02期。 王敏远:《王敏远研究员在第七届岳麓刑事法论坛上的致辞》,载《中国法学网》?id=5029。 陈忠林、贺卫方:《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载《腾讯网》,2017年1月25日访问。及朱祖飞:《事实能推出道德和法律吗?与陈忠林教授商讨》,载,2017年1月25日访问。 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载《法律方法》2014年第2期 谢晖:《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载《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3期。 何志辉:《价值主客观之争,律师与学者对话录》,载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这段内容,是笔者与周赟教授私下交流所得。 周赟:《司法决策的过程——现实主义进路的解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8页。 周国平:《有关金钱与快乐的沉思》,载韩惠言总编:《读者》2008年第8期,甘肃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高鸿钧著:《走向选择的时代——﹙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中译本导言》,载:学习观察网?ArticleID=28。 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1页。 朱 妙 沈品培 姚伟钟 卞爱生:《德国的陪审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20日。 施鹏鹏:《德国参审制:制度与特色》,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9日。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壹),线装书局2012年版,第75~76页。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壹),线装书局2012年版,第80页。 G.B.Sansom:A Short Cultural History of Japan,The Gresset Press,1936,p.499.转引自:张君劢:《新儒家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0页。 黄宗羲:《宋元学案》(第3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466页。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 刘文基:《少女杀夫案贯穿大宋王朝》,载《上海法治报》2015年10月21日。 周赟:《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页。 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3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孟子》,万丽华、蓝旭译注,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16年版,第41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