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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外无理——法学界独断思维的反思_朱祖飞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由于法律正义不可认识,法律本体在于心。就此,笔者赞同牟宗三先生将心学判定为儒学的正宗,将理学判为“别子为宗”。杨泽波先生反对将理学判为“别子为宗”,认为:“我们可以用孔子心性之学的仁性涵盖孟子一系的

由于法律正义不可认识,法律本体在于心。就此,笔者赞同牟宗三先生将心学判定为儒学的正宗,将理学判为“别子为宗”。杨泽波先生反对将理学判为“别子为宗”,认为:“我们可以用孔子心性之学的仁性涵盖孟子一系的心学,用孔子心性之学的智性涵盖荀子一系的理学。这样心学与理学都包涵在孔子心性结构之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再不为孰是孰非而纠缠,再不为孰高孰低而争论不休了”。

心学和理学在对待“理”的根源这一核心问题之上,是相互冲突的。心学主张“心外无理”,理学主张“理在心外”,理是客观的。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必须二选一,不能和稀泥。从“我不得不扬弃知识,以便为信念腾出地盘”(邓晓芒翻译为:“我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腾出位置”。笔者认为,二者译文可以相互补充,特别是“信念”与“信仰”的互补)的康德的认识论来看,人文之理,来自信仰,来自四端之心。所以判定心学为儒学的正宗,符合人类的认识论。孟子曰:“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说明心学也是强调说理的,一旦形成价值前置的“致良知”方法,必须通过理论体系予以阐述前置价值的正当性,从而说服别人。也正是王阳明的价值前置,所以在具体礼制问题上,王阳明与朱熹的主张如出一辙。在实际生活实践之中,王阳明也是因为没有排斥智的一面,所以才能建功立业。只有将心学判为儒学的正宗,再加入理性局限性,我们才能在坚持自己的意见同时,尊重他者的意见,人类才能宽容,才能和谐。

“人是理性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这句话也说明了“说理”是人类的先天形式。要达至多数人共识,应当充分利用“说理”这一工具。我国传统儒家的理学与心学,就是一种说理与良知直观的关系。笔者认为,心学是超越理性的,高于理性的,同时,理论的论说也是“心即理”的体现,故“理学尽头是心学”;否则,心学容易误入歧途,走向“高谈性命,直入禅障,束书不观”的幻相境地。心学正道是在博览群书之后的良心选择,故岭南心学陈白沙才要求儿子认真读书,而不是“束书不观”,体悟心体,跟着感觉走。对于部门法的价值,就是良心价值实现的概念工具,朱庆育教授在其名著《民法总论》里十分生动地予以说明:“以形式化的逻辑手段整理法律概念,这是19世纪概念法学的努力方向,对于民法典的体系构造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法律问题并非单纯形式化的逻辑问题,真正构成法律思维核心的,恰恰是实质性的价值判断所指引的法律效果之实现。”法典就是理性形式化的逻辑产物,就如一艘船舶,良知就如导航船舶的灯塔,照亮法典前进的方向,一旦裁判者罔顾良知,法典就会迷失方向,出入人罪。任何人为的制度,都需要良知指引,良知高于一切。正如牟宗三先生所言:“摄智归仁,仁以统智”。仁就是良知道德,统帅一切智力行为,包括立法及司法。

“理学尽头是心学”,是从方法论角度而言。理已穷尽,听不听还得尊重别人的心中意见。当然,理穷尽,是相对于特定时空之下而言。实际是否穷尽,还是值得怀疑,因为,理论包括法学理论还是不断创新与重构的。人类思想史上,名家辈出,就是在于重构理论体系,试图说服别人,让他者接受自己的观点。另外,生活中还有不可言说之理,知道,但是说不出来。而这种不可言语之理,往往具有一定杀伤力。

“理学尽头是心学”,我们才能在坚持自己意见的时候,尊重别人的选择。我们才会深刻体会到部门法的不足之处,才能真正认识到审判独立的价值。制定法只是说服他人的法律工具,一旦多数人无法容忍,接受不了,那么制定法某个条文的说理对于特定案件就是无效的。理性够不着的地方,只能让步于超理性(非理性),让步于直观判断。


总之,法治事业不仅仅是规则的事业,更主要是人心的事业,任何规则必须适应多数人的人心;否则,欲速则不达,好心干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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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林、贺卫方:《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载《腾讯网》,2017年1月25日访问。及朱祖飞:《事实能推出道德和法律吗?与陈忠林教授商讨》,载,2017年1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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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内容,是笔者与周赟教授私下交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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