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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外无理——法学界独断思维的反思_朱祖飞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有一股法学潮流,很火,火到法学界人士不假思索,就当成“公理”来膜拜。这股思潮,认定法律是客观价值的体现,与主观的良心道德无关。即使睿智如贺卫方先生,也说:“我觉得我还是很困惑:到底什么是良心?”这种法学理论的客观价值说,一般是独断思维的

有一股法学潮流,很火,火到法学界人士不假思索,就当成“公理”来膜拜。这股思潮,认定法律是客观价值的体现,与主观的良心道德无关。即使睿智如贺卫方先生,也说:“我觉得我还是很困惑:到底什么是良心?”这种法学理论的客观价值说,一般是独断思维的表现,值得认真反思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思维从独断思维逐步走向批判思维。独断思维,相信人类理性能解决一切问题,崇尚绝对主义,没有反思人类理性本身的局限性。随着康德对理性本身的考察,批判思维于是有着系统深入的理论根据。批判思维,相信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世界存在着不可认识的领域,有理性够不着的地方。笔者认为,我国广大法律人如果不抛弃独断思维,走向批判思维,法治事业势将徘徊不前。

一、客观价值说——与审判独立不相容

客观价值说(本文将客观价值说、理学、理性主义作同一意义使用,因为本文涉及的理学、理性主义都以坚持价值客观说为基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有主导地位,代表性人物就是理学集大成者儒家圣人朱熹。北宋五子之一张载首创气本体论的哲学思想,提出:“太虚无形,气之本体,其集其散,变化之客形尔”。张载认为,太空没有形状,但是充盈了“气”,“气”是宇宙的本源,“气”集合就形成有形的物质,“气”散开,有形物质消失。世间万物无非就是“气”的运动变化而已。朱熹超越了张载的气本体论,吸收周敦颐太极图说的理论,提出理本体论,认为理先于气。他说:“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其性其形虽不外乎一身,然其道器之间分际甚明,不可乱也”;“或问:理在先气在后?曰:理和气本无先后之可言,但推上去时,却如理在先气在后相似。” 朱熹将张载的本体之气,下降到了“形而下之器”的地位,提升了“理”的形而上的本源地位,还进一步从逻辑上推出“理在先,气在后”。而且朱熹认为理是外在的、绝对的,他说:“且如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对于人性,朱熹认为,人有道心和人心之分,符合天理之心是道心;否则,就是人心。朱熹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人欲是指非正常欲望或过度欲望,笔者注)”,就是弘扬道心。按照朱熹先生的理论,法律应当就是道心的载体。

理性主义由于条理清晰,一直以来成为我国的主流思想,其间虽不断受到挑战,仍无法动摇其地位,如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的科玄论战,就是理性主义(即理学)胜出。1923年北京大学张君劢在清华大学作了题为《人生观》的讲演,发表在《清华周刊》272期,张君劢认为科学不能解决人生观的问题。地质学家丁文江阅读之后,勃然大怒,激烈批评“玄学鬼附在张君劢的身上”,强调同意胡适的意见:“……今日最大的责任与需要,是把科学方法引用到人生问题上去。”于是引发思想界名流纷纷发表文章参与讨论,由于丁文江每次发表文章前,对一些重要争论点,都与胡适商量过,而且胡适也撰文批评对手是“反动哲学家、玄学鬼”,所以胡适也是这场争论的重要角色。这次论战因“玄学鬼”被人唾骂,广大知识青年支持或同情科学派而告终。

在当下中国大陆,法学界理性主义如日中天。如华东政法大学苏晓宏教授在其《法理学原理》一书中着重指出:他提出的法理学十项原理,有些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不证自明的公理,有些是法律运行和发展中人们归纳出来的规律性总结;孙宪忠教授说:“当法学以真正的社会科学进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法学需要以自己的真正面目展现于社会,而社会需要法律科学家自己勇敢地追求法律科学”;黄卉教授提出“法条主义宣言”,要求“法学界(学者)和司法界(法官)联合起来共建法科学”;2016年12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敏远在第七届岳麓刑事法论坛上的致辞强调:“刑法学(指中国刑法学,笔者注)已经达到的精密化、科学化、理性化的成就”;陈忠林教授,一方面要求对法律人进行良心教育,一方面又认为价值是对事实(对象)属性的认识,批评休谟将事实与价值割裂,导致逻辑的混乱;陈金钊教授呼吁:法治反对解释;谢晖教授则强调:“技术决定价值(道德)——技术优位”;2016年2月29日,在“跨域法政”微信群里,笔者与华东师范大学葛四友教授展开一场对话,葛四友教授坚持认为价值是客观的,他强调:“接受与反对的人数之多寡不是决定一个事物有价值或无价值的标准,其背后的理由才是”。葛教授此言,简直就是朱熹“且如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的当代翻版。

理学主张理的客观性,所谓的价值也就是客观的价值,就是不变的唯一真理。由于受到理性主义如程朱理学的影响,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完成,法律的道理也在这部客观的法律之中。相应的法律解释学,如当下流行于国内的主观说和客观说,都排斥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插入自己的主观意思。主观说认为法律文本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解释的目的就是探究立法者的意思。客观说则认为,法律一旦公布就脱离了立法者之手,其本身就具有客观的含义。

在概念法学盛行时期,主观说占统治地位,随着概念法学受到实践的冲击,主观说的地位逐渐下降,客观说逐渐升起。由于这两种学说都具有非此即彼的缺陷,于是出现了试图调和这种矛盾的折衷说。折衷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以主观说为主的折衷说,一是以客观说为主的折衷说。我国学者梁慧星教授主张客观说,而王利明教授则主张以客观说为主的折衷说。

主流法律解释学都认为法律之理外在于解释者,解释者解释法律必须忠于法律的客观本意,这就是价值客观说,与程朱理学的主张如出一辙。既然法律之理是存在于制定法之中,是客观的。那么依照法典的体系,对于个案,法官就像机器人,输入事实和法条,就能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判决。这也是德国概念法学家们制定德国民法典时的雄心壮志所在。

既然裁判能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一切都可以摆在桌面上进行计算,审判独立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因为不符合这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的裁判就是错误的裁判,就应该纠正。法官只是一台计算机而已,独立也是这样计算,不独立也是这样的计算。大家不妨想想看,有谁会主张科学独立,医学独立,会计独立,相信没有人会这样主张,因为1+1就是等于2,等于3就是不对,谁也干涉不了。厦门大学周赟教授甚至认为:“可以进一步说,所有的诉讼程序都是不必要的:我们什么时候看过数学老师做数学题,化学老师作化学试验或医生看病,一定要讲究什么程序(程序不是技术步骤)”。所以,价值客观说与审判独立格格不入,是不相容的,独立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正是由于价值客观说与审判独立不相容,法律是科学的,所以才有许多的法律监督机构对法院的裁判进行明目张胆的个案监督,要求法院科学地说明理由;否则,就是错误裁判。“一个人运用一个法条,就是在运用整部法典”,正是这种高度专业化要求,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专业的人,就是法盲,不具有裁判的能力。人们一旦遇到疑难案件,喜欢请教专家学者,越权威越正确,从来不听民众的声音。所以就不难理解,中国虽然有陪审员参与审判,但多是“陪而不审”。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