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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案多人少”到底是不是伪命题?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从前几期的介绍可以 看出,国外法官的人均结案数普遍是比较高的:2010年全美地方法院系统共有法官30319名,该年度州法院系统共受理案件103480348件(案件类型具体构成详见下图一),法官年均办案3413件。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日本全国法院每年受理各类事件

从前几期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外法官的人均结案数普遍是比较高的:2010年全美地方法院系统共有法官30319名,该年度州法院系统共受理案件103480348件(案件类型具体构成详见下图一),法官年均办案3413件。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日本全国法院每年受理各类事件数量在400万件(人)左右,日本2900名法官年人均结案在1300件(人)至1600件(人)之间。根据德国司法部2007年4月10日的统计,德国初级法院的法官在过去十年来年均要结600多件案。法国职业法官仅有约7000人,2005年法国司法法院体系共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约420余万件。法官年人均结案约600件。截至2008年4月1日,韩国全国共有法官2352人。如果把2006年全国发生的1734855件诉讼案件平均到2352名法官身上,每名法官一年至少要处理737件,数量也十分可观。在我国台湾地区,2014年我国台湾地区地方法院民事法官平均每人每月办结民事诉讼事件25.54件(折合306.48件每年),办结非讼事件41.70件(折合500件每年),刑事法官平均每名法官每月办结刑事案件数为56.20件(折合674件每年)。2014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约1380万件,19.88万名法官人均结案为69件。有学者据此认为,中国法官的人均办案数量仅为上述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十分之一(法国、德国、韩国)、二十分之一(日本)甚至五十分之一(美国),中国法官的数量需要大大地精简。

有学者提出,支持中国法官的数量需要大大精简的还有另外一项指标,那就是法官人数与国民人数的比例。据统计,在2012年,部分国家每10万人口对应的法官数量依次为:美国0.6个联邦法官、9.99个州法官;英国6.77个;德国24.46个;法国9.5个;日本2.73个;我国则是14.4个。[1]按照这一指标,中国法官当然是过多了,应当精简。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近年来中国的法院系统内部,尤其是广大一线办案法官,一直在强调“案多人少”、“法官断层”、“人员短缺”等问题,所有的法院和一线办案法官都在喊累,这些看似矛盾的现象又作何解释呢?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身在中国的基层法院,笔者完全能够体会到基层大多数一线办案法官面临的沉重的办案压力,这种办案压力可能并不比国外的法官轻,中国某些法官的办案效率和忙碌程度与国外法官相比也许有过之而无不及。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法官当前是过量还是不足,要弄明白中国法官的年均结案率为什么比国外法官低如此之多,需要首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中国有多少法官在实际办案?

数据一: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一项调研报告,山东、江苏、上海、广东四省份办案法官数占法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2%、73.1%、75.4%、80%。[2]由于上述省份均为案件大省,其一线法官所占的比例也会明显高于全国平均值。而据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先生在其《案多人少的韩国法院》(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期第55页)一文中透露,截止2008年4月,中国3558个人民法院共有法官189413人,书记员54212人,司法警察25462人,但全国19万法官中直接承担案件审理工作的大约11.9万人,约占62.6%。

数据二:

2014年,上海全市有3665名“法官”,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人员混同使用”问题。其中,综合部门包括政治部、办公室、行政管理等占了497人(占法官总数的13.6%);审判部门分为审判一线部门和审判二线部门(包括立案庭、执行局、诉调中心、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前者有2083人(占法官总数的56.8%),后者占到1086人(占法官总数的29.6%);在审判一线部门里,还有413名中层干部。众所周知,审判一线部门的中层干部和审判二线部门法官是很少承办案件的,因此上海法院系统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大约只有1670人,仅占法官总人数的45.5%。[3]上海法院系统的结案数和办案效率是全国排名靠前的,其办案一线法官的比例尚且如此,其他省份真正在一线办案法官的比例可想而知。

数据三:

2014年北京市两会期间,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介绍,北京法院工作人员8576名,具有法官职称的有4168人。2008年北京法院收案量突破40万件,近年保持在40万到43万之间。平均每个法官每年立案100余件,多数法官长期加班加点,呈高负荷状况。另一方面,据慕平介绍,北京法院拥有法官职称的人员中,有637人属行政后勤保障人员,占15%;886人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主要精力投入于审判的监督指导,占21%。这样算来,有36%的法官实际上不经常办案。[4]

数据四:

吉林省高院一线办案法官由改革前的108名增加到126名,办案法官比例由原来的46.8%提高到100%,实际办案力量不降反升。[5]

数据一中曹士兵先生透露全国19万法官中直接承担案件审理工作的大约11.9万人,曹士兵先生的数据来源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数字(曹先生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院长办公室副主任)。而法院系统对直接承担案件审理工作法官人数的计算方式为:直接承担案件审理工作法官人数=法官总数-各级法院党组成员中有法官资格人员数(各级法院绝大多数党组成员都有法官资格)-在立案庭、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技术处、监察室、行政装备处、机关党委等法院其它部门工作的法官数(各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大多具有法官资格)。法院系统一直是按上述公式统计一线办案法官人数的,但上述计算方式并不周延,它计算出的只是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数。而实际上,中国法院系统一直保持着非常僵化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即使是在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也有很多是不直接办案的,或者每年只直接办理少量的案件。这些人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领导不办案。在中国的基层法院,各业务庭的庭长们的主要工作是审签法律文书,基本不办案或只办很少的案件(主要指院机关民一、民二、刑庭、行政庭、审监庭的庭长,派出人民法庭庭长普遍办理案件);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只庭长不办案,甚至连副庭长也基本上不怎么办案。假设以每个基层法院有3名庭长不办案,那么中国3119个基层法院大约又有9597名法官不办案;中级法院以每个法院有10名正、副庭长不办案,那么全国406个中级法院又有4060名法官不办案;高级法院按每个法院15名正副庭长不办案,全国32个高级法院又有480名法官不办案;最高法院也按15名正副庭长不办案,又多出15名法官不办案。这样一累计,又多出14152名法官不办案。二是年龄大不办案。中国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中有一个很独特的现象,那就是“退居二线”,领导干部达到一定的级别,可以享受到退居二线的权力。一些公务员虽然不享有退居二线的权力,但或许是受到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现象的传染,一旦年龄超过50岁,晋升无望,就不怎么干活了,坐等退休,有些甚至连班都不上了,长期请病假。在中国的法院系统,这种现象也普遍存在。业务庭的法官一旦达到一定的年龄(50岁左右),大多数就基本上不怎么办案了,领导们对这种现象一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每个法院有2个这样的老龄法官计,全国3558个人民法院共有7716名法官因年龄大而不办案。三是其他类型。有些法官长期被当地党委、政法委、纪委、上级法院或其他部门以各种名义借调或抽调而不能办案,有些法官因病或因事长期请假而不能办案,有些法官因业务素质低下、经常办错案而不敢让其办案,等等。事实上各个法院都有若干名因上述情形而不能办案的法官,我们以平均每个法院有2名这样的法官计,全国共有7116名法官不能正常办案。如此一来,法院系统各业务庭不办案的法官数就有大约14152+7116+7116=28384人,法院系统实际真正直接办案的法官人数大约也就9.1万人左右,只占法官总数的48%左右(数据四为笔者的这一结论提供了重要的佐证),只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左右。如此一来,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中国法官的人均办案数这么少了。其实,如果把2014年全国审执结1380万件案件平均分摊到9.1万名一线直接办案法官身上,中国法官人均办案也有150件左右,也不算少了。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