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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定性: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致死?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在与被害人左某丁厮扯过程中,负有预见可能发生导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注意义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在与被害人左某丁厮扯过程中,负有预见可能发生导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注意义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类似这种屋连屋的亲兄弟因建房边界问题纠纷而引发的案件,法院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对于这种同一个家庭内部因婆媳矛盾而引发的类似案件,司法机关更没有理由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本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发生是一个家庭人伦的悲剧,是值得任何人同情的。但最值得同情的要属嫌疑人王某某的丈夫洪xx先生,他在这起不幸的案件中已经失去了自己的母亲,不愿意再失去自己的妻子。因此,为了求得司法机关的宽恕和从宽处理,为了能够今后有人帮忙照顾其不满6岁的儿子,而不至于进一步导致家庭破裂,他已经向司法机关出具了一份情真意切的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妻子进行从宽处罚。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将王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即使认定王某某本人具有自首或者坦白的从宽处罚情节,她也将面临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这就会导致其不满6岁的儿子陷入疑似单亲家庭的不幸,整个家庭将面临更大的不幸。

   “逝者已矣,来者可追”,司法机关要做的不仅是要实现刑罚公正,更要鼓励那些受害者家属坚强地面对新的生活,勇敢地继续生活下去。而本案被害人唯一的近亲属,就是嫌疑人王某某的丈夫洪xx,他为了家庭的完整性,为了夫妻双方能够继续生活下去,他选择了宽恕和谅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的时候,已经没有其他案件通常会来自被害人家属的外部压力,相反,应该尽量满足他的这种善良的愿望,尽量将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再加上她有自首或者坦白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那么,法院对于王某某的行为判处缓刑的几率就很大,她很快就能出来,很快就能实现一家的团圆,很快就能继续抚养他们唯一的儿子,再造新的生活。总之,只有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贵院重视,并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情树  

 

                                    2017年1月13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