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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收购玉米无罪不等于有功_宋公明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8
摘要:无证收购玉米无罪不等于有功 宋公明 2016 年 4 月 15 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于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期间,未办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无证收购玉米, 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 王力军

无证收购玉米无罪不等于有功

公明

2016415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于201411月至20151月期间,未办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无证收购玉米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 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 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判决。认为王力军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程度,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该案改判后,央视立即做了详细报导,并且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首都高校的法学专家。这起不起眼的小案子,被告又未上诉,却能得到最院的关注指令再审并能迅速顺利得到无罪改判,不能不让人啧啧称奇。

笔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王某有违法违规行为,但违法不等于犯罪。从违法情节和非法所得数额上看,确实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故再审改判是的正确的及时的必要的。问题是的类似的错案决不止这一件,远的不说,最近的天津汽球摊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同样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犯罪,同样是判了缓刑,为何却得不到最高院的关注呢?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往往更加困难也更加重要。有错必纠,最高院要么是不认为气球大妈案有错,也不认为其他类似案件有错,要么就是失职。

其实玉米案的社会关注度远不及气球案。但关注玉米案的主要是公知专家们,显然是这些人施加了影响和压力。为什么公知专家特别关注一个收购玉米的小人物呢?

有专家称,本案被告王某无证收购玉米,其实是解决了农民出售玉的困难,似乎不仅无罪,反而有功。那么为什么农民出售玉米会有困难呢?这明明就是集体经济瓦解之后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产生的弊端,而本来就应为农民服务的政府收购部门又失职不作为,这才让王某这样的精明人钻了空子。而产了这样的问题,一不是的引导农民组织起来,二不是责令收购部门改变作风,三不是规范和监管个人收购行为,反而肯定和赞赏王某无证收购粮食的行为,其后果,一是迅速产生两极分化,王某前后仅三个月就赚了六千元,比种地要强太多了。二是侵犯农民的利益,个人收购价格时间数量都无保证,农民的利益必然受损。三是侵犯国家利益,无证收购,逃避税收和监管,无序竞争,必然搅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违法不等于犯罪,同样,无罪也不等于不违法,更不等于有功。某些人对本案的解读中对无证收购行为大加赞美,不知是的何居心?

责任编辑:宋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