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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对立统一_尔心贵正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尔心贵正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8
摘要:只有人,才能对客观世界(包括人类社会和自然人)进行认识。然而,由于受到主客观原因的局限,每个人都会产生自己的观点,有的会与他人一致,而有的却可能存在分歧,甚至是截然相反。正是通过这种对立才能到达认识上的统一,掌握了真理,从而大大提升了人

只有人,才能对客观世界(包括人类社会和自然人)进行认识。然而,由于受到主客观原因的局限,每个人都会产生自己的观点,有的会与他人一致,而有的却可能存在分歧,甚至是截然相反。正是通过这种对立才能到达认识上的统一,掌握了真理,从而大大提升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建设。

如果说没有争论,那只是直观的具体存在。大家都耳闻眼见,没有什么不同的。我们都看到了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我们都不会争论是前者为女性而后者为男性。天下雨了,谁都不会说阳光还在普照大地。所见是一棵树大家都会认同为一棵树,是两棵树也都说是两棵树,绝不会产生歧义。盲人摸象之所以发生争论,并非因为事物是具体的,而是他们各自感觉并不全面,没有“看到”具体的存在。只要是对具体的感受,都不存在争论的可能。毫无疑问,这种高度统一的认识,是绝无理论可言的。黑格尔说过,判断星球是星球,磁力是磁力,精神是精神,简直应说是笨拙可笑的。说张三是张三,李四是李四;太阳还是那个太阳,月亮还是那个月亮,没有丝毫的理论之义。尽管并非所以非直观的认识都可以产生理论,但是,抽象的概念、范畴和体系,只能是相对于看不见的事物而言的。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这便是没有对立统一的认识过程,便没有理论的产生。或者说,认识争论,乃是理性认识的必要条件。

认识争论产生的前提,就是人不能直接感知具体的存在,只有通过间接的途径来反映。所有的科学认识,都具有间接的属性。尽管认识丝毫离不开直接性,但是,它的直接目的却是间接性。于是,由于这个途径的不同,会掺杂着各种因素,认识结果必然不同,争论的出现便在所难免。甚至可以这样说,只要是间接获得的认识,是没有不出现观点各异的,是没有不争论的。人类对间接事物的认识史,其实就是一部争论史,通过分歧意见的对立,得到统一的真理观点。

由于感觉器官的时空限制,人并不能感知宏观的、微观的和历史的东西。于是,认识客观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必然会出现不同的看法。比如天体运动,电子世界的情形,以及过去发生的事情。早先的时候,直观欺骗了所有人,太阳每天都是从东边升起来,又从西边降下去,于是,得出了地球是宇宙中心的认识。后来哥白尼通过对天体运动的观察,进行深入分析,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地球并不是宇宙的中心。这便和基督教观点发生严重的冲突,日心说被批判为邪说异端,相信日心说的人受到了宗教裁判,意大利思想家布鲁诺还因此被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如果大家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认知到地球围绕太阳转的现状,认识分歧也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微观世界中的电子运动,也是我们肉眼无法观察到的,只有通过高端仪器设备,和人的大脑分析,才能揭示其中的奥妙。于是,在这个过程中,必定要出现各种学说观点,进行争论辩驳,以求得科学认识。例如对光的本质的看法,起初十七世纪末荷兰伟大的科学家惠更斯提出了光的波动说,而同时期牛顿则提出了光的微粒说,但由于波动说似乎更能解释光的现象,所以一直以来占据了主导地位。一直到爱因斯坦提出光量子的观点,微粒说有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之后,法国物理学家德布罗意吸取了前人的认识成果,提出了光具有微粒——波动二象性的综合观点,才揭示了光这一人们极为常见现象的本质。(《试论微观客观的波——粒二象性》)光的内部世界,是人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所以,这才有了漫长岁月的争论。至于过去的事情,最为典型的就是刑事案件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要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依法追求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案件事实都是过去的事情,有的甚至是发生在几年或者十几年之前,只有依靠调查取证,用客观证据来证明案件真相。因为调查过程必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多重制约,尤其是作案人的狡黠,伪造作案现场、毁灭客观证据、作虚假供述,再加上一些办案人员不能严格遵守程序法,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对案件真相的还原,从来都是极为艰难的。因此,在很多时候,由于收集的证据不真实、不全面,对证据的采信不同、分析不一,认识便会出现严重分歧,有的认识是这样,有的认为是那样,这在诉讼过程中,乃经常发生的情况。甚至到了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对案件也会产生严重的分歧意见。很多时候,我们只能得到法律事实的认知,而并不能完全揭示客观真相。甚至于会发生错误,乃至杀错人的冤案。因此,为了达到真实的认知,以求得公正处理案件,刑事诉讼便构建了严密的指控和辩护相对立、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如果只有单向的指控裁判案件,必定会产生大量错误,酿成众多的冤假错案。

自然,还有一个存在,人类的感觉器官根本无法把握,这就是事物的普遍运动规律。这类认识的特点早就为人类所认识到,只不过采用了极为片面的观点。有的认为这是一种独立存在于现实的逻各斯,是脱离现实个体的一般存在,是创造特殊事物的绝对理念,柏拉图是这样认为的,黑格尔把这个观点发展到了极致。有的认为是一种主观观念,意识先于存在而存在,决定了存在的属性。最为典型的就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人的认识就是用先验范畴对客观材料的整理抽象,用逻辑对事实的概括。这两种唯心论——客观的、主观的唯心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承认有一般东西的存在。唯物论科学揭示了现象与本质之间的辩证关系,即个别之中必然蕴含着一般,一般必然要通过个别反映出来,深刻揭示了客观存在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于是,一种科学的认识方法也就问世了,即人类要深入到事物的内部联系之中去,就要通过感性认识,全面掌握事实材料,又通过分析研究,概括抽象,揭示事物的本质,掌握普遍的运动规律。然而,这一科学认识过程绝非是一条高速公路,而犹如通往山巅的崎岖小路,无论是所站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无论是掌握材料获得感性认识,还是用科学方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总结,都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偏差。绝对没有任何人能够把握绝对真理,生命短暂的个体只能通过对相对真理的揭示,不断接近绝对真理,来为人类科学认识发展的历史作出贡献。于是,在这个过程中必定会发生认识分歧,产生争论,彼此辩驳,以求得科学理论。毫无疑问,在这个争论过程中,孰是孰非,人类的实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只有为实践多所证明了的观点,才是真理。

从上述可见,由于除了直觉感知认识之外的探索,其他任何认识都具有间接性,所以,认识过程必定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辩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观点产生,分歧在所难免。这种分歧包括同代人的不同看法,以及后代人对前代人错误的纠正。也就是说,任何科学探索的结论在具有“至上性”的同时,又具有“非至上性”。许多认识尽管很深刻,但又是极为片面的,深刻而又全面的绝对认识,不可能出现在人类认识的历史中。就同代人而言,有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思维能力强,相对而言,能够获得更多的正确认识。但即便是这些人,认识也具有“非至上性”的一面,即错误的一面。以为自己全都是正确的,别人全都是错误的,便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就认识的历史而言,后代人由于各种有利的条件,肯定要比前人聪明得多。恩格斯曾经说过:“我们还差不多处在人类历史的开端,而将来会纠正我们的错误的后代,大概比我们有可能经常以极为轻视的态度纠正其认识错误的前代要多得多。”(《反杜林论》)因此,以为人类认识可以做到始终都是清一色的,像认识具体事物那样高度一致,并不符合人类认识发展的逻辑,也违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最为基本的原理。因此,重要的问题不是没有认识分歧,而是认识没有分歧。如果没有不同观点的碰撞,真理的火花就不会闪现。而只要在经过争论之后达成的统一,才是科学的认识,才能成为我们的精神食粮,成为我们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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