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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强拆十一年诉讼无果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4
摘要:行政 如此强拆十一年诉讼无果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汪清镇武继明,1938年出生,他和他的五个儿子,从1978年开始经营汽车拖拉机配件。1994年购买了位于新民街五委四组10号的97平方米营业门面房,并且又租了相邻的16平方房屋,总营业面积113平方米。二00
行政 如此强拆十一年诉讼无果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汪清镇武继明,1938年出生,他和他的五个儿子,从1978年开始经营汽车拖拉机配件。1994年购买了位于新民街五委四组10号的97平方米营业门面房,并且又租了相邻的16平方房屋,总营业面积113平方米。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汪清县建设局汪建拆裁字【2006】3号行政裁决书称:经查明:延边春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汪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在新民街原汪清外贸对面建设鑫森花苑小区,……实施拆迁后,大部分被拆迁人已搬迁,现有被申请人武继明在拆迁范围内拥有产权证的房屋33.40㎡,在该房屋二侧有无证房屋63.60㎡,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拆迁人申请裁决。裁决书称,“本局认为,申请人拆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提出的补偿安置具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100㎡的房屋,又不承担结构差价款,显失公平,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局不予支持”.延州政发【2005】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持有营业执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建成后始终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拆迁时按营业用房标准给予补助。”武继明的97平方米营业用房都符合文件中按营业用房补助的要求,政策规定1:1调换。因为要调换的房子没有97平方的,武继明要求调换100㎡,放弃搬迁费、周围房,怎么就显失公平,违背法律规定呢?该裁决书裁决:对武继明的所谓“无证房屋”63.60㎡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又何来的公平和法律依据?该裁决书称,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逾期强制拆迁。”二00六年五月十三日凌晨四点半,汪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高宏君给武继明打电话称要拆迁他的房屋,要他赶到现场。武继明从住处赶到他商店(8公里)时,他的商店已被推土机推掉。他的儿子武守海被拉出房屋,三百万元的汽车、拖拉机零件等被拉到别处(至今不知去向,都报废了)。就在他的房屋被拆掉之后,高宏君给了他二00六年五月十三日汪清县人民政府汪政行拆字【2006】第1号《关于对武继明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程序告知书》。决定称,“对被申请人武继明坐落在汪清镇新民街五委四组十号有产权登记的房屋面积33.4平方米及两侧构筑物无证房屋面积63.6平方米和附属物准予实施强制拆迁”。当时武继明在现场宣读强拆决定,高宏君制止:“不要煽动群众!”武继明找到在拆迁现场的副县长郭宏祥质问,郭县长不回答。只对拆迁人员喊道:“房子拆完了,撤!“决定书称,“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是自欺欺人吗?《告知书》称,“你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到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但是武继明到现场时,他的财产已无踪影。《告知书》要告知武继明的就是强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机关执行公务”否则予以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府决定拆你的房屋就要拆,你要求的补偿办法,政府说对开发商显失公平!政府决定强拆的当天,未补偿被拆迁人一分钱,就强拆了你的房屋。这就是公平,这就是法治?!艾因.德兰,1905年生于俄罗斯,21岁时流亡到美国的女作家、哲学家,她在《政府的性质》一文中描述道:“政府不再是人们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成为最危险的侵犯者;不再是自由的保护者,而是建立一种奴役的体制;不再使人民免受武力的威胁,而是首先使用武力对付人民;不再是人们之间关系的协调者和基于社会准则的服务者,而是成为用威吓和恐怖手段控制人民的工具;它不倚仗法律,对社会的支配来源于官僚机构的任意决断…… 我们发现一种奇怪的颠倒:政府可以做任何它想做的事,而公民只能在得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做。艾因.德兰据此认为,“这是人类历史上由野蛮力量控制的最黑暗的时代。”但愿我们的政府不是这样的政府!
责任编辑: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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