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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帆 | 落实中央遴选法官新要求应注意的四个问题_仁明法治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5-20
摘要:作 者 | 何 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 出 处 | 《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9日第2版 原 题 | 《严格遴选程序 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夯实基

作 者 | 何 帆(最高人民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

出 处 | 《人民院报》2017年5月19日第2版

原 题 | 《严格遴选程序 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夯实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已全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遴选产生入额法官近12万名,部分地区已计划或正在推进第二、三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总的看,各地在遴选过程中,能够贯彻“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原则,遴选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并总结形成一些值得推广的改革经验,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思想引导,做到遴选工作推进到哪一步,思想政治工作就推进到哪一步。如陕西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制,及时面对面与干警沟通思想,定向一对一解开心结,并在制定遴选办法、考核办法时广泛听取干警意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遴选全过程。

二是明确员额法官的岗位职责、办案基数和工作要求。如四川法院根据近三年全省法院收结案数量,测算出入额法官办案任务考评标准,在遴选前予以公示,让有担当者“迎难而上”,让争待遇者“知难而退”。

 

三是突出办案实绩,确保员额法官整体素质提升。如北京法院在入额条件上,突出审判实绩的决定性作用,对行政职级不设统一要求,对年龄和任职年限的规定也较宽松,尽量避免一刀切,让办案骨干、优秀年轻法官和资深法官都能按条件和程序入额。

四是突出能力考察,制定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考试办法。如江苏法院按照刑事、民事、行政等类别拟制微型诉讼卷宗,通过现场制作裁判文书,考察参试人员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的综合能力,保证选任结果组织放心、干警服气、群众满意。

 

五是对领导干部入额一视同仁,不搞专门通道或特殊待遇。如浙江法院对所有申请入额的院级领导,由上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院领导由省委组织部考核)考核后,均按照统一的入额标准、程序参加省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

但是,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督察中也发现,一些地方的遴选工作存在执行中央改革精神不严不实、变形走样现象,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主要表现为: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入额把关不严、迁就照顾,入额后未落实办案责任;


二是入额论资排辈,只讲资历,不重能力;


三是考核办案业绩时,领导班子成员评价、民主测评权重过高,未突出办案实绩;


四是存在一些长时间不办案甚至从未办过案的综合行政部门人员入额多的问题


五是遴选委员会未起到实质性把关作用,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组织面试;


六是遴选程序透明度有待提升,有的地方“只公布排名,不公布成绩”,有的组织面试后没有向未入额人员说明理由。

针对上述现象,中央政法委在督察各地整改的同时,于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法官遴选标准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随后组织的第三轮改革督察和4月7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责任制督察整改情况通报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视频会议”上,重申了中央改革政策要求,要求各地抓好贯彻落实。现结合《通知》内容和相关政策精神,谈一谈如何进一步做好员额法官遴选工作:

   

第一,遴选程序上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必须以遴选产生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为前提,做到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

对于领导干部入额,应当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宜简单说一律入额或一律不入额。分管并从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入额为宜。但除院长外,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其他领导干部入额,都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参加遴选。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省级层面,统一制定辖区法院领导干部入额的标准和程序。

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符合入额条件,经统一遴选程序入额后,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应当退出员额。

在遴选过程中,候选人的考核绩效、考试成绩和排名情况,都应当向所有人员公开,接受广大干警监督。遴选委员会否决候选人入额资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相关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遴选标准上向实际办案能力倾斜。按照《通知》要求,员额法官遴选要切实贯彻“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原则,考试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等实际办案能力,防止出现“会考试的不会办案,会办案的不会考试”。

在首批法官集中入额后开展的遴选中,遴选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对候选人进行面试。遴选委员会委员对候选人入额资格提出疑议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说明,未予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经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否决相关候选人入额资格。

第三,绩效考核上以客观量化评价为主。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应当突出对候选人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对办案业绩的考核,应当重点考察近三年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五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一年方可入额。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避免“以票取人”或按“印象分”排名,避免敢于担当、不徇私情的候选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办案业绩考核应当以客观量化评价为主,充分借助案件权重系数等科学指标,适当考虑司法调研成果和表彰奖励情况。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等主观评价主要针对政治、廉政、作风等方面,分值合计不得超过考核分值的30%。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