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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风格和主要创新_军都夫子(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龙卫球的军都拾零 发布时间:2017-05-30
摘要:这部立法也是属于大众创造式的,甚至颇具一些民粹色彩。昨天会上有专家提到这次立法从机制形式上看,《民法总则》没有采取近现代法典化时期的那种专家立法模式,没有建立一个由若干权威专家构成的民法典编纂委员会

这部立法也是属于大众创造式的,甚至颇具一些民粹色彩。昨天会上有专家提到这次立法从机制形式上看,《民法总则》没有采取近现代法典化时期的那种专家立法模式,没有建立一个由若干权威专家构成的民法典编纂委员会来负责编纂,感到颇有些遗憾。但我认为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采取机构立法模式,其实可以贴近当今社会的潮流,机构立法容易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颇有大众立法色彩。

机构本身不是学术权威、司法权威,他们的人员更容易像书记员那样进入角色,可以更加宽泛地听取各种意见,而更少受到某种体系、理论成见约束。机构立法有点像“众筹”模式,做出的最终体系、规则,没有学术权威那么精致,但是却更加实用和包容,能够更好体现问题导向,更好汇集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民众的意见,更好包容各种不同见解。实际上,此次立法利用自身特殊机制,确实在广泛征求和吸纳社会意见方面,发挥了明显的效果。例如,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就收到各界13802人提出的共65000条意见,其中就包括我们北航提出的几十页的意见。

大众主义的一个结果是去精英化,这部法典去精英化的表现特别明显。立法经常直接遭遇社会意见。其中不少意见,如果从民法权威专家学者的理解来说,恐怕容易一球就顶回去。但是那种谦虚谨慎的机构立法则不同,会尽可能回应社会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民法总则》在终审之前,三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于社会反映比较激烈的问题,一概予以直接回应。所以,这部《民法总则》体现了社会回应型立法色彩,不少角度是从民法社会化方面回应的,如果到了民法学者那里,一般的反应恐怕接受不了。我国今天法律体系上,社会法很不发达,所以本身存在很大的社会缺口,那么怎么办,大众化观点认为,现在既然要制定《民法总则》和编纂民法典,民法就得关照这些社会孤儿。

《民法总则》不仅引入了许多社会价值规定,也添加了不少社会化行为准则,甚至带上不少社会化责任,认为民法对社会化要求应该责无旁贷回应。最终,作为大众主义的立法结果,民法超出了原来民法的范围,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化趋势。民法虽然还是讲民事权益保护为重心,但是这种讲法不能再是绝对的,而是也要讲一定的社会化限制。所以,我们这部民法典有的地方可能不像过去的民法典那样纯粹了。这部《民法总则》不再是某种单一主义或理念的化成物,比如说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也不再是某种纯粹学理体系的产物,比如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一部理念高大或学理精深的民法典,某种程度上会让老百姓感到敬畏,但又有某种距离感,因为读它们就像读一部思想名著,或者读一本康德、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书。我们这部《民法总则》和即将面世的民法典,不再是某种简单理念的产物,而是在接受民法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大的改造,变成了一个集历史主义、理性主义和大众主义的混合版,一个多种观念原则、多种价值的混合体系。它不是哪个民法学派理论体系的产物,大家都觉得自己对它有一点功劳,但它的很多规则又超越了我们以为自洽的体系范畴。这也是以后特别值得研究和思考的。

三、《民法总则》的发展创新

我认为,除了肯定其具有法治历史意义之外,还应该积极看待这部《民法总则》所做出的立法创新。《民法总则》继承和巩固了《民法通则》以来几十年的重要立法和司法实践成果,甚至包括许多学理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出了巨大的历史累积贡献。同时,这部《民法总则》还存在很多新的发展,有的可以说颇具创新。

这种新的发展或创新,是对比《民法通则》来讲的,它们比较起《民法通则》前后相关规则,有所发展和创新。当然,如何评价呢,其实是有不同看法的。立法出来之后,不同人的评价可能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看事物角度不同的缘故。如果是民法研究会的领导们来打分的话,可能打90分,但是由青年学者来打分,特别是刚刚留学回来的青年学者来打分,则可能不尽如意。我看到微信圈里还有民法学者大吐口水,甚至建议把《民法总则》给已经故去的老一辈当纸烧一烧。

可见,众口难调。我想要说的是,知易行难,立法更难!立法是十分费神的,不仅是要面临各种意见的压力,更需要具有汇聚不同意见的智慧以及能够做出合理选择的能力。我们北航团队自己组织做过一部建议稿,我们知道写出一部好的《民法总则》的本子真是不容易。特别是,当大家意见未必一致,要在很大范围内把大家的意见协同起来就更难。我们的课题组虽然只有几十个人,统一各种意见感觉都挺费劲的,我作为最后通稿人为了改出最后那个本子视力可降了不少。我觉得,对于任何发展创新的意义评估,其合理性首先可以从现实是否需要来进行,即存在于对既有基础变化的必要性中。这是最起码的衡量基础,我们是可以进行现实分析的。当然,从长期来看,当然还需要时间经验,需要历史效果来最终去证明。但这是后话,现在能够做的仅仅是预测。当年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也有不同点,当时德国人说是发展,后来证明有许多确实是重要的历史创新。

《民法总则》有哪些新的发展创新呢?我以为有两个主要体现:

   第一,《民法总则》使得我国民法更进一步地社会化了。

《民法总则》的立法者认为,在当今高度社会化的社会里面,我们不可能有一部纯粹民法典了。立法者有一个意识,就是认为现在置身于一个高度社会化的时代,所以我们的民法典对此要有所反映。

首先,《民法总则》在目的和价值原则上宣示了这种社会化趋势,宣示的内容本身构成了民法的重要一部分。

为什么要宣示目的和原则呢?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不直接宣示基本价值的。这是因为,当时的民法理念价值十分简明,有关民法的理念价值可以直接规则化,因此只需要体现到规定中去就够了。但是,我们今天发现,这种仅仅是规则的法典模式不够用了,也不好用了,在高度社会化条件下,民法的理念、价值问题变得复杂了,不太容易通过规则就可以表达。在这个民法理念价值复杂、多元的时代,我们首先面临理念价值如何并存或平衡的问题,所以民法典首先是阐释价值原则的法典,然后才是设定规则的法典。

责任编辑:龙卫球的军都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