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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能马虎,司法鉴定助罐头公司获赔28万元

来源: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司法鉴定中心 发布时间:2017-08-09
摘要:山东某罐头公司购买江苏某制罐公司生产的空罐9700个,罐头公司使用该批次空罐生产肉罐头9119罐,包装上注明保质期为24个月,每箱装6罐。该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反映罐头盒上有斑点,防腐涂料脱落,不敢食用,要求罐头公司赔偿、退货。罐头公司立即向制罐
山东某罐头公司购买江苏某制罐公司生产的空罐9700个,罐头公司使用该批次空罐生产肉罐头9119罐,包装上注明保质期为24个月,每箱装6罐。该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反映罐头盒上有斑点,防腐涂料脱落,不敢食用,要求罐头公司赔偿、退货。罐头公司立即向制罐公司反映、协商赔偿,但未达成赔偿意向。随即罐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根据罐头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罐头盒防腐涂料脱落、生锈原因进行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涉案规格为1000g已使用的包装罐头涂层存在黑斑、鼓泡等现象,其镀锡板表面存在伤痕、凹坑等缺陷,破坏了涂层的连续性和致密性,导致涂层在使用过程中沿表面缺陷部位产生鼓泡和腐蚀。涉案1000g包装罐头出现的黑斑与鼓泡是包装罐头本身的镀锡板存在伤痕及凹坑所导致的,未发现存在使用不当的物证特征。法院采纳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经相关食品机构鉴定排除罐头公司所生产食品有质量问题和使用不当的情形,结合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制罐公司销售给罐头公司的该批次空罐存在质量问题。故罐头公司因使用制罐公司的空罐生产罐头食品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制罐公司承担。依据罐头公司出示的赔偿证据,罐头公司赔偿给经销商货款一倍的损失并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制罐公司应赔偿的损失有:1、购买空罐成本价2、、退货和未出售的产品损失价值。罐头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制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罐头公司损失共28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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