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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后游泳溺死 经营者救助不力赔偿55万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11
摘要: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白某持会员卡和朋友到某体育发展公司经营的健身场所游泳。当晚9时20分左右,正在游泳的白某溺水,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白某之子白天(化名)认为,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游泳馆在事发现场没有流动救生员对客人进行保护,也没有相应的急救设施
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白某持会员卡和朋友到某体育发展公司经营的健身场所游泳。当晚9时20分左右,正在游泳的白某溺水,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白某之子白天(化名)认为,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游泳馆在事发现场没有流动救生员对客人进行保护,也没有相应的急救设施,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些因素,是直接导致白某溺水死亡的原因。为此,其将该体育发展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某体育发展公司赔偿白某家人55万余元。  大律师提醒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本案事故发生前,某体育发展公司工作人员知晓白某大量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