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南京猥亵儿童案带来的法律思考

来源:思绪飞扬 作者:思绪飞扬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观点微言 南京猥亵儿童案带来的法律思考 近几年来,猥亵儿童案常有发生,已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近日南京又发生了猥亵女童案,更令群情激愤,此丑恶现象再一次成为众矢之的。作为法律人士,不能只是随声附和式的在感性上作宣泄,而应当对猥亵儿童罪的规定
观点微言 南京猥亵儿童案带来的法律思考 近几年来,猥亵儿童案常有发生,已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近日南京又发生了猥亵女童案,更令群情激愤,此丑恶现象再一次成为众矢之的。作为法律人士,不能只是随声附和式的在感性上作宣泄,而应当对猥亵儿童罪的规定和量刑等问题是否合理作一些必要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凡构成猥亵儿童罪的,除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特别情节之外,一般的均只按该条的第一款“从重”量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等部门于2013年10月23日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的第25条规定了如下内容,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摘选〕。从该规定可见,对犯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基本与《刑法》237条的罪状内容对接,只是着重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犯本罪更作从严惩处的规定。 然而,“从严惩处”并非刑法上的术语,其意思是从重?还是可以升格加重?并不明确,让人充满了想象空间。按常规理解,所谓“从严惩处”应是指“从重”的意思,也就意味着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能在五年以下量刑,从重的顶点是五年。所要思考的是,这个量刑标准是否足以达到此类犯罪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否足以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它的公平? 不可否认,《刑法》第237条在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犯罪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丑恶现象变得更加突出,一些比较特别的犯罪形式也常有发生。比如,本文中所说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犯猥亵儿童罪的情况,就是一种比较特别的犯罪表现形式,其愈加令人震惊和深恶痛绝。这种犯罪表现形式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大,如果得不到更加严厉的惩处,势必让社会公众不满,而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刑法》存在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进一步影响司法公信力。 因此笔者认为,凡利用特殊关系猥亵儿童构成犯罪的,均宜作情节严重〔或叫情节恶劣〕来认定,按《刑法》第237条第二款量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无须受制于是否“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所谓“特殊关系”,就是《意见》中所指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这当然包含了教养关系、亲属关系等等,南京猥亵儿童案就属此种情况。如此认定的主要理由有二: 一,此类犯罪的情节更加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因素之一,当司法机关要把制裁犯罪的意图落实到具体的量刑时,也应认真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只是在定罪时考虑。总的来说,社会危害性越大的,在量刑时就应更重一些,这才能体现出《刑法》和司法的公正精神。较之于一般的猥亵儿童案来说,本文所说的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性显然更大。原因有三: 一是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着特殊关系,犯罪行为将更加容易实施,可随时随地进行。同时也更加隐蔽,不容易被揭发,不利于及时制裁犯罪。南京所发生的猥亵儿童案若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为之,恐怕难以揭发。 二是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可能更长。在便利的环境之下,只要无外力制止,这种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自动停止,会长时间的进行下去。所以其主观上的恶性更深,客观上的情节更重。 三是被害人往往居于特殊关系而无法声张或不敢声张,在心理和生理上所遭受的侵害创伤也更深。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也就更加严重,情节更加恶劣。 二,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将进一步提高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 法律不可能凭空而来,虽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却也是以民意作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制裁那一种刑事犯罪,只有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较为完美的统一,那才是真正的体现出法律与司法的公正,这也应是惩治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本文所讨论的特殊关系人所犯的猥亵儿童罪就是如此,行为人利用了“熟悉”的有利条件来实施,其不但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人伦道德规范。一旦为之,实属一种丧失基本人性的行为,更让人所不齿,民愤也将更大,在社会中必会引起轩然大波。还不可忽视的是,这种沸腾的民意,必然会从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严惩的期望中,继而转化为对法律规定的失望,于是不可避免的各种压力也就来了。 如果法律过于滞后,或者司法只机械地理解和执行《刑法》第237条,仅按第一款来量刑,那无异于放纵犯罪,肯定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实,不论是依法依事实,还是依民意,都宜将此类犯罪规定或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按第二款的说法直接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档次上量刑。 综上所述,居于以上理由,立法和司法机关是否应当有所作为呢!这样,法律将会变得更加的完善和公正,社会的丑恶现象将得到进一步的遏止,法律和司法必将会得到社会公众的更加信任和支持。 〔原创文章〕作于2017-8-16
责任编辑:思绪飞扬

上一篇:诗《寂寞》两首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