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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_交通事故赔偿(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当然,以上几种手段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应赋予保险人在大范围内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权,为保险人提供调查取证的空间,但这绝不等于说对每起理赔的交通事故,保险人都要做到事无巨细,调查一切细节。保险人面对着如此数量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如此。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书毕竟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所以在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上要求保险人作出具体的判断分析。这样,对保护保险人而言,其脱离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损失和承担的风险才是有利的。

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_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编辑:交通事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