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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台《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依法保障非本市籍人员的基本权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3年1月24日,无锡市向社会公布了《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与规划、信息采集与管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居住与就业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3年1月24日,无锡市向社会公布了《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与规划、信息采集与管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居住与就业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保障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依法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公共服务和权益的职责。《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的内涵及基本权益。《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和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是指以工作、生活、上学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来锡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取得居住证件的来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益:(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三)随行子女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四)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免费享受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检查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结核病、艾滋病等诊疗减免政策;随行适龄儿童免费接受一类疫苗的接种。(五)未满十八周岁的随行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六)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七)居住满五年的困难家庭户,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和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八)享受社会保险服务。(九)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十)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十一)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和有关评比、表彰、奖励等活动。(十二)办理因私商务出境手续。(十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来锡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鼓励来锡人员依法有序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逐步提高来锡人员权益保障水平。

  二、明确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计划,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所需经费,加强考核检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落实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当依据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调整、户籍准入等政策措施,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调控政策措施,建立人口发展统计监测制度,设立人口发展情况监测点,开展人口发展状况抽样调查,加强对人口调控效果的动态跟踪和综合研究,定期发布人口安全预警信息。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投入、奖励补助和社会投入等方式,在社区和来锡人员集中居住、工作区域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本市户籍人口和来锡人员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人口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告知来锡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待遇,为来锡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明确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履行执行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负责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人口信息;有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等职责。《条例》规定,人口部门应当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教育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并建立和完善扶困助学长效机制。(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有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四)民政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特殊群体正常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福利设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五)卫生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卫生和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全市民健康档案动态管理机制,提升市民身心健康水平。(六)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城镇特困、低保、低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七)文化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文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合理配置文化资源,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益性文化设施,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八)体育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体育设施,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全面实施健身计划,提高市民身体素质。

  四、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履行管理职责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额外费用的;(三)对侵害服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四)出售、泄露人口信息或者将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工作授权以外用途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无锡法制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