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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前,吉林省出台《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加大大病救治的力度。 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方案中提到,到2015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前,吉林省出台《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加大大病救治的力度。
  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方案中提到,到2015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费用,民政、慈善机构参与救助,个人适度付费的大病救治保障机制,使大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医疗救治。

  2013年,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额度和比例,最高报销额度统一为10万元,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提高至80%,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提高至65%。

 自2013年起,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具体按《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2013年,民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大病患者住院费用自付部分60%的比例提供救助,将最高救助额度上浮20%,住院救助最高额度为1.2万元(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救治医院将对“普通挂号费”等26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减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减免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2013年先行对城乡低保人员住院相关费用实行减免,主要包括: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一般物理降温费和普通床位费共7项费用减免100%;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心电图、B超、胸透、X光拍片、肝功、两对半、血糖、血脂等19项费用减免20%。

  各级慈善部门开展的大病救助项目,逐步纳入吉林省大病救治体系。各级妇联开展的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统一纳入吉林省大病救治体系(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到省外就医不享受此待遇

  参保(合)患者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住院,预交一定额度的住院抵押金,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偿政策实行即时结算报销(低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按减免政策规定先行减免,减免费用不纳入报销核定基数范围)。

  结算报销后符合规定的自付医药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救助标准的患者,填报相应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大病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大病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预付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后,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享受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低保等民政救助对象继续申请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本级民政部门授权,依据贫困医疗救助制度,代为办理救助手续,审核、垫付救助资金,县级民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合格后,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享受上述大病救治补偿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重,且符合大病救助基金救助的患者,可申请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基金救助,年度内向县级基金管理部门递交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基金救助申请,基金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救助政策予以审核,按照基金使用程序和相关规定予以救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获得上述救助补偿后,医药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可自愿向慈善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申请慈善救助、社会捐助等其他救助,发挥慈善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的作用,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水平。

  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患者,其费用报销及补助办法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执行,不享受大病救治待遇。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供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