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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立规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法制日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近日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办法规定从8月15日起,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者,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
法制日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近日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办法规定从8月15日起,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者,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办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被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经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要公示

  办法要求,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明确、具体的裁量阶次,确定具体标准;违法行为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列明具体情况,不得增设条件。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用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