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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6 福建47项措施构建诉讼调解体系 本报福州4月15日电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该《意见》采取47项具体措施,指导全省法院构建“全面、全程、全员”诉讼调解体系。 “不轻言放弃一起案件的调解,不轻易错过一次调解的机会,不轻视任何一支调解的有生力量。”福建高院在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中,形成构建“全面、全程、全员”诉讼调解体系的共识。为此,该院要求全省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程序中,都要全面加大调解、和解及协调工作的力度,使尽可能多的不同类型的案件通过调解、和解及协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中,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审、判前、判后等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案件审理环节,努力实现调解工作的全面化和全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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