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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7 安徽放宽城市落户条件 租住公有住房同样当市民 为了破解户籍“坚冰”,安徽省从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入手,推出的户籍新政格外引人注目。以往农民工落户城市的惟一途径是在城市里购房落户,根据新规定,购房落户不再是农民工进城的惟一途径,在城里租房居住的农民工也可成为市民。该《意见》规定,凡在安徽省城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在安徽省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国家和省级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可自愿在经常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 为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该《意见》 要求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管理上的各项管理职能,提出待条件成熟适时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对办理居住证的公民,在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此外,对于进入合(肥)芜(湖)蚌(埠)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省级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相关市,该《意见》明确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户籍政策,方便各类创新型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试验区内各城镇落户。 此外,安徽户籍新政还进一步提出了诸多便民措施。比如,取消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前登报声明作废的做法;取消公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过程中要求迁出地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对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分户、立户,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毕业落户等12类户口申报事项的,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在办理过程中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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