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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8 江苏省高院紧急通知要:求妥善处理涉及地震灾区案件 □ 因灾害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得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 □ 灾区当事人确有困难要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 江苏高院紧急通知要求妥善处理涉及地震灾区案件 法制网南京5月28日电 记者丁国锋 27日下午,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签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涉及地震灾区案件的紧急通知》,强调对涉及灾区的各类案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本着依法处理和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开展各类审判活动,并针对灾区情况,提出了诸多具体措施。 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积极稳妥地做好涉灾区案件的立案工作。对涉灾区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具体要求对来法院立案确有困难的灾区当事人,要积极提供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等形式的立案服务;对家中受灾、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迅速启动司法救助机制,给予诉讼费缓减免;对灾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要快立、快审、快执,切实维护灾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以灾区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在灾区生活生产恢复稳定以前,尽可能动员起诉人以暂不诉讼等方式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二是涉灾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因灾害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灾区当事人,要依法中止诉讼,不得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在审理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协调力度,同时要注意做好灾区当事人的抚慰工作,对因支援抗震救灾影响合同履行而引发的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 针对干扰和破坏救灾工作的刑事违法案件,《通知》要求对于借抗震救灾之机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实施盗窃、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以募集救灾款物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抗震救灾物资的行为,对于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及趁灾实施的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三是做好涉灾区案件的执行工作。灾区当事人或者担负救灾工作的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灾区生产生活恢复稳定以前予以暂缓执行,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执行(包括先予执行)措施;如灾区当事人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尽可能动员申请人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执行请求等方式支援灾区重建。同时积极采取先予执行、司法救助等措施。 四是加强涉灾区案件的分类指导和统筹协调。省法院和各市中级法院的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涉灾区案件的跟踪指导,加强联络、靠前指挥,统筹协调本条线涉灾区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确保涉灾区案件切实得到妥善处理。建立涉灾区案件周报制度,如无涉灾区案件的,实现零报告;影响较大的涉灾区案件,要及时上报。 公丕祥强调,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一项政治任务,要求全省法院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实际行动切实支援、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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