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新疆外贸商户难讨境外欠款 尚需政策助力化解外贸风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9
摘要:新疆外贸商户难讨境外欠款 尚需政策助力化解外贸风险 2008-5-29 新疆外贸商户难讨境外欠款 尚需政策助力化解外贸风险 “通知开庭公告需要六个月,开庭待判决生效后,还需公告六个月……” 彭华(化名)掰着指头算了一算:“仅开庭、判决生效就得一年,那要等

 




新疆外贸商户难讨境外欠款 尚需政策助力化解外贸风险

  2008-5-29


新疆外贸商户难讨境外欠款 尚需政策助力化解外贸风险
 

  “通知开庭公告需要六个月,开庭待判决生效后,还需公告六个月……”

  彭华(化名)掰着指头算了一算:“仅开庭、判决生效就得一年,那要等到执行的话,至少到1年以后了,最后钱能否要上,仍是个未知数……”

  “不管怎么样,我都会把官司继续打下去,四年、五年,哪怕时间更长。”5月2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边疆宾馆外贸市场商户彭华坚定地对说。

  为追回外商拖欠的26万多元货款,她的官司已经持续了3年多,现在还在进行之中。

  商户陷入外商赊款圈套求助法律

  边疆宾馆是新疆最早、最大的从事外贸批发的小商品基地,这里约有5000多个商户,彭华就是其中的一个。

  “拖欠货款的阿塞拜疆商人西宁(音译)是我的老客户。她来新疆已经十几年,且每次来都住上半年,第一次来我这里买货时很爽快,一次性付清了全款,接连几次都如此。”彭华说,这种情况没持续多久,西宁提出可不可以付一部分货款先拿货,后来又提出先拿货,下次进货时再付。经过一番思量,彭华同意了西宁的要求。如此反复数次后,西宁拖欠的货款越来越多。截至2005年4月,西宁已累积欠26万多元的货物,之后就销声匿迹了。

  多次追款无果后,2005年4月,彭华一纸诉状将西宁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所欠的26万多元货款。

  彭华说,自己与西宁做生意,也没有合同、收据和欠条。不过,西宁最后一次拿货时,她留了个心眼,找了西宁的合伙人白西(音译)作了担保,而白西此时在我国国内。因为有担保书,她这次将白西与西宁一起告上了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当时天山区人民法院还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并不同意立案。后来,法院经过再三研究,才给我们立了案。”彭华说。

  打赢官司欠款难以索回

  由于被告人之一的西宁人在国外,法院公告时间较国内还长。两次公告后,2006年3月20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西宁给付原告彭华264722元货款。驳回原告彭华对白西诉讼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虽然判决外商还款,这等于我们的官司还是输了,法院没有认定白西的担保责任,他也已回国,根本无法要回钱。”李某充满了无奈。

  在法院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白西称自己只是证明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后认为,白西在担保书上的意思是“我证明……”并非担保。

  对此,李某也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担保书上双方都签了名字,并按了手印,包括在中文、俄文的“担保人”字样上都按了手印,完全是有效的。但法院当时认为俄文书写的担保人不是“担保人”的意思,他认为这是是法院在翻译上产生的歧义,但不能因此就判定担保不成立。

  2006年4月,彭华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由白西承担责任。

  就在彭华提出上诉的同时,其老公李某准备前往阿塞拜疆。在出发之前,他分别写信给该国的政府要员和中国驻阿塞拜疆大使馆,以寻求帮助。他的信引起了该国领导人的关注,他们责令西宁偿还欠款。

  不过,西宁的回答是“你再发一批货,我就还你钱”。

  无奈之下,李某又找到中国驻阿塞拜疆大使馆,使馆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阿塞拜疆驻北京大使馆去公证,并翻译成英、汉、俄三种文字,之后才能拿到阿塞拜疆来执行。后来他了解到,三个公证就得花几万元。

  “后来我找到西宁了,他没说不还,但一直拖着。这时恰巧我的签证到期无法再续,没办法只好两手空空回国了。”

  2007年9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此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发回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前几天,彭华再次来到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等待法院给这场历时3年的涉外经济官司做出判决。

  不过,彭华当天等到的只是法院发出的案件公告,法官告诉她,案件开庭还要再等几个月。

  记者调查: 外商欠款竟成行业潜规则

  “良心”生意令外贸商户进退两难

  “很多外商摸清了中国商人的心理,往往刚开始给我们一点甜头,然后再趁机赊货,货款越欠越多,到最后中国商人几乎就被外商牢牢控制了,进退两难。”彭华说。

  乌市边疆宾馆的一些商户告诉记者,很多外商都会找各种借口拖延付款,一般他们都说货款明天公司汇到账户,或银行今天休息,周一付款。为了博取信任,他们还告诉商户自己的住址。等商户将货物送到指定的货场后,他们就开始消失了,手机打不通,宾馆也找不见人。

  还有一些外商是先预付一半货款,承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付另外一半货款,而实际上,等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外商就拒绝接电话,也不再来中国。还有的外商是和商家一起装运货物,等到货物到达口岸后,找借口突然消失。另外一种方式是找翻译担保,货物一旦发走,翻译连同外商一同消失,或翻译干脆不认账。

  有商户向记者分析说,实际上,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市场供大于求。因急于发货,一些商家主动给外商赊货,谁家不赊货,谁家就没有生意,这种状况在边疆市场已经蔚然成风。迫于无奈,商家只能不断赊货给外商。

  “欠款的找死,不欠款的等死”——这句话在边疆宾馆很流行,也多少说明了边疆宾馆商户们被欠货款的严重程度。

  据边疆宾馆商户自己估算,被拖欠的货款金额至少有5个亿。

  “可以说,没有一家商户对外没有欠款,这些欠款是十几年累计起来的,有的商户被欠了上千万元,每年都有商铺倒闭;有些人因为货款收不回,欠了厂家的款,连家都不敢回。”在边疆宾馆做了十几年外贸生意的一名商户说。

  相比巨额的欠款,商户们明知是陷阱还往里跳的心态更让人忧心。

  最初,乌鲁木齐市边疆宾馆只有几百家商户。如今,算上周边区域,约有5000多家商户在从事外贸生意。而外商的数量并没有与国内商户的数量同步膨胀。为了留住客户,商户们只能“无条件”地答应外商的一切要求。

  有些商户为了处理积压的货物,甚至主动找外商赊货,要求是先把产品卖出去,再付货款。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外商欠款数额日益庞大。中国商户一旦被欠款套住,就很难脱身。再循环下去,就变成了“三角债”:外商欠商户,商户又欠厂家。

  有边疆宾馆的商户无奈地对记者说,长久下去肯定会形成恶性循环:外商骗我们——我们被逼急了就会骗供货厂家——供货厂家倒了,原材料厂及工人工资等发不出去——进而引发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涉外经济纠纷维权不易

  审理该案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彭华的案件即使最后胜诉了,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目前,该院还没有到国外执行案款的权限。因此,待判决生效后,他们只能调查被执行人在国内是否有财产存在,如果有就会立即执行,反之,只能将案件中止,被执行人何时来我国,何时再执行。

  在彭华作为原告起诉的这起涉外民事案件一审时,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牛毅红曾代理了此案。牛毅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边疆宾馆的商户大部分是现货交易,没有合同,对账单也是单方记录,没有对方的签字认可。即使外商签字,其俄文名字也往往与护照不一致,这样在法律认定上有难度。

  牛毅红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每次公告送达时限为6个月,涉外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从公告送达起诉书再到公告送达判决书,仅公告时间就需要一年多。如果有一方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花费更多的精力去打官司。而且即使最终官司赢了,执行则又是一个难题。如果我国司法部门在债务追讨方面没有与对方所在国家签订相互认可和制约的司法协议书,则我们的判决书不会被对方国家司法机关认可并协助。即使有协议,跨国执行也很艰难,你根本不知对方身处哪里。

  “正因为诉讼周期较长、生效判决执行效果不佳,使得商户解决纠纷的成本增大,所以,边疆宾馆的商户大都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而宁愿寄希望于外商良心发现自愿付款,结果可想而知,十有八九是有去无回。”牛毅红说。

  提高防范意识规范交易减少损失

  针对外商恶意欠款问题,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目前我国边贸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这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恶意拖欠货款的机会。商户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规范交易,以尽可能地规避风险。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周玲认为,经营业主自身要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防范和辨识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商户在赊账时要有风险意识,首先要考量对方的信用度,尽量实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要赊账,就让对方出具一些证明材料;其次让对方提供担保时,最好请律师或到公证处去公证,尽可能让外商请中国人做担保,将风险转嫁到国内解决。

  新疆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若成认为,乌市边疆宾馆商户这种“全靠诚信”对外交易的方式,可称为最原始的非规范性个体自由贸易,这种贸易习惯即使相对国内商户交易,同样存在较大贸易风险,何况是不知底细、跨国的涉外贸易。

  赵若成建议,商户应当尽可能地借鉴国际贸易规则去规避风险。无论涉外于否,交易前,首先应掌握交易对象的主体身份及真实资信状况,当然有一定的担保更为安全;其次,应当订立必须的书面合同,在涉外合同中对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非常重要,在国外签名比盖公章更有效力;再次,订立的涉外合同应当尽可能按国际贸易规则签订,特别是索赔条款应当写明索赔依据、办法、金额、程序,其中重中之重还有双方应当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等。

  政策助力化解商户对外贸易风险

  “其实,商户之间恶性竞争进而恶性循环,最终损失的都是商户们自己的利益,反而给外商拖欠货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认为,应该考虑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甚至对外贸易公司等专门的组织,形成规范化运行和互相约束力,统一对外,避免商户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单打独斗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作为外贸市场的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则应控制经营摊点的总体数量,以免因“过剩”而导致商户相互恶性竞争,给了外商欠款机会。行业协会还要制定并实施行业预警机制。如果出现大笔交易赊帐或一段时间内频繁交易的情况,预警机制就应该发挥作用,提醒广大商户们加以警惕,提高交易风险意识。

  牛毅红告诉记者,其实针对对外贸易风险,国内有保险公司开展出口信用特殊保险业务,承保的责任主要是出口企业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损失,但目前这一险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并经政府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而不针对这些个体商户。即使可以投保,高额的保费,也会使得商户们望而却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入政策性信用保险机制,为个体经营者“量身定做”对外贸易信用风险保障险种,为商户提供贸易收款风险保障以及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我国司法部门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缩短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加强同周边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之间的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以有利于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牛毅红最后向记者补充说。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