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院:打碎“暗箱”除“放虎归山”之患
对“阳光假释减刑”的调查
记者调查
像诉讼案件的公开审判一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阳光审判。青岛中院的统计数字表明,青岛某监狱连续三年对1729名假释犯的跟踪调查,重新犯罪的共有18人,占考查总数的1.04%。2007年青岛假释犯人1986名,其中撤销收监14名,仅占0.7%。
从以上重新犯罪率和撤销假释率看,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并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有“放虎归山”之患。青岛中院阳光审判下的减刑、假释工作,引起社会与法律界的关注。
“阳光减刑”让黄某由喜变悲
去年底,青岛某监狱某分监区的罪犯黄某经历了他的喜与悲。喜的是,前些日,服刑三年有余的他,因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且劳改积分达到监狱的要求,监狱经研究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其减刑一年。
当看到分监区公告栏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贴的减刑、假释公示公告中出现了自己的名字时,黄某甭提有多高兴了,他甚至已经开始规划自己出狱后的生活。
然而,就是这份张贴在监狱内的法院减刑、假释公示公告,将黄某挡在了减刑人员的行列之外。原来,这份公示公告中除了公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人员的名单外,还特别加注了这样的话语:“如果发现上述人员有违规违纪情况或其他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请于七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监狱有关部门举报”,并载明了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员。在举报期间内,黄某被人举报有不服从管理的违犯监规问题,后经查证属实,监狱撤回了对其减刑的提请。黄某由喜转悲,对自己的违犯监规问题后悔不已。
这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实行“阳光审判”的一个案例。
打碎“暗箱”让减刑假释充分曝光
由于法律对在程序上如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没有明确规定,前些年,法院审理假释案件主要实行的是书面审理一种形式,对此,社会上各种议论较多。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步,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案件给予了高度关注,减刑、假释案件渐成社会关注焦点问题之一。
如何打碎“暗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胆、全方位地探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新方式、新方法,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
法官深入监所摸实底查真情
对执行机关提请一次减刑二年以上,假释余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法官在书面审理的同时,深入监所基层单位逐个考查核实被提请对象与所报请材料是否一致。通过找基层监管干警和与被提请对象朝夕相处的罪犯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法,摸实底查真情。谈话对象采取随机抽报的办法确定。
多方面人士都参加的听证
参加听证的人员有法官、检察官、警官、罪犯,有时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社会普通公民及罪犯亲属,请他们见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过程,消除一些人“疑神疑鬼”心理或“说三道四”的现象。
实行公示扩大监督范围
青岛中院对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经初步书面审理,对提请机关的意见在监狱机关和狱内进行公开公示。告知公示的时间和举报电话。设置公示意见箱。对出现的举报意见法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撤销执行机关的申报。公示维护了监管改造人员在减刑、假释问题上的知情权,扩大了监督的范围,有效地预防了说情风、关系案的发生。
监所在押犯也有权“划√√X”
青岛中院根据提请机关报请的减刑假释对象设计了民主测评表格。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间,到分监区去,将拟减刑假释对象的姓名、减刑或假释的提请意见、减刑的刑期、假释的余刑一一公告,然后发给与被测评对象生活在一起的罪犯测评表。同意的打“√”,不同意的打“×”,并说明理由,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入票箱。对于投票同意率超过60%的,结合审理案卷情况,决定予以减刑、假释;对于投票同意率未到60%的,执行机关应单独做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办理。通过以上各种方式的审理,每年被提请的减刑、假释犯罪的人员中,都有数十名像黄某那样被淘汰出局的。十多年来,青岛中院审理的假释、减刑案件合格率达100%,经受住了各级机关的检查或检验。
假释后孙某的幸福生活
现在,如果你到山东省平度市某村打听养猪大户孙某,无论大人还是孩子,都会明明白白地告诉你他的住址,甚至还有热心肠的会把你带领到他家中。因为孙某是村里有名的养猪专业户,目前生猪存栏60多头,年收入达4万余元。此外,孙某还承包了村里的20余亩土地,孙家是周围乡村远近闻名的小康之家。
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早在几年前,孙某还是青岛某监狱的一名罪犯。他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六年的刑罚。后来,因其在监狱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突出,经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减刑一年。后孙某更加积极改造,并认真钻研种植和养殖技术,表现出色。青岛中院根据监狱的报请,在认真考察之后,在孙某服刑超过法定刑期一半后不久,就依法裁定对其假释。
假释后的孙某表示一定会重新做人。他在假释期间遵纪守法,并利用自己在种植和养殖方面的专长,辛勤劳动,积极致富,过上了幸福的小康生活。
这是青岛中院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的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近年来,该院的经验做法成为全国法院审理假释案件的一个亮点。2006年,青岛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参加了中国与欧盟联合举办的司法合作项目的减刑、假释国际性研讨会议,并在会议上作典型介绍,获得会议好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等机关均对青岛中院做法进行过实地调研与考察,给予了肯定。
用好减刑假释会带来多赢局面
青岛中院的实践证明,实行阳光减刑、假释制度。对改造罪犯好处多多。
其一,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调查显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第一年、第二年是“危险期”,是重新犯罪的“高发期”。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由于罪犯长期被剥夺自由,对社会规范的适应反应迟钝,容易导致违法或新的犯罪。
而假释则不同,假释后罪犯虽然也走出了监狱,获得了人身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条件的,仍然要受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一旦违背了法律设定的条件,就将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犯新罪则不仅要被撤销假释,还要被数罪并罚,从重从严惩处。
因此,假释的这种附条件性,对犯罪人具有很强的行为约束作用,可以促使被假释的罪犯时刻规范自己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持续强化改造成果。
其二,有利于展现刑罚制度的人文关怀精神。对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老弱病残犯、未成年犯、女犯等,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下,及时予以假释,对于落实改造罪犯、“给出路”的刑事政策,切实解决部分服刑人员的现实困难,缓解一些矛盾,对促进犯罪人家庭、婚姻稳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也是人道主义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
其三,有利于促进监所安全管理。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抓住了罪犯最关心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的内驱力,使积极改造、弃恶向善、服从管理成为绝大多数罪犯的自觉行动,这对于保证监所的安全稳定,防止脱逃、自杀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四,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全国每年处理刑事案件几十万件,判处罪犯上百万,如果一个罪犯多押一年,相应多支出的费用就是几十亿元,这几十亿就够几百万儿童免费入学的费用了。想想看,如果这几百万适龄儿童不能免费入学,文盲增加,犯罪率会随之增加,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就会进入恶性循环。相反,如果依法加大假释的适用,去除没有必要的监禁,将资金用于教育,我们的国家将进入一个公民讲文明、犯罪率降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良性循环,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