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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检察院执法新模式 检察救济填补司法空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9
摘要:南阳市检察院执法新模式 检察救济填补司法空白 2008-2-25 南阳市检察院执法新模式 检察救济填补司法空白 “多亏了检察官同志,他们比亲人还亲,他们帮了俺的大忙,让俺活了下来……” 张家芳,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的一名普通农家妇女。记者面对她,听她

 




南阳市检察院执法新模式 检察救济填补司法空白

  2008-2-25


南阳市检察院执法新模式 检察救济填补司法空白
 

  “多亏了检察官同志,他们比亲人还亲,他们帮了俺的大忙,让俺活了下来……”
  张家芳,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的一名普通农家妇女。记者面对她,听她说的最多的话是“俺能活下去了”。
  张家芳能够“活下去”,得益于南阳市检察机关建立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记者近日在南阳市所属部分县区调查采访时发现,这一救济制度不仅填补了司法程序的空白,还给了许多人生存下去的力量。

  检察救济打破案件僵局

  在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景合的办公桌上,摆着一双红色绣花鞋垫。“这可不是一双普通的鞋垫。”面对着记者好奇的眼光,冯景合有些激动地对记者说。
  这个关于一双鞋垫的故事还要从一起刑事案件说起。
  2003年7月25日夜,桐柏县毛集镇新庄村村民张家芳的丈夫刘振军与他人开着拖拉机从山区向外运送木材,当车行至江庄村曹碾组境内时,被该组自发巡山的刘道松等8人发现,他们以盗运木材为由将车拦下,刘振军下车与刘道松等人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
  在追赶过程中,刘道松拾起土块,黑暗中砸向刘振军,刘振军摔倒了,就再也没有站起来。刘振军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导致内脏破裂致死。此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始终无法查清刘振军是否被刘道松所掷土块砸伤致死,遂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刘振军的突然去世,使家庭重担一下子落在张家芳这个农村妇女身上。望着年迈的婆婆,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张家芳一度陷入绝望之中。张家芳多次到检察机关要求惩治犯罪嫌疑人,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而就在张家芳一家陷入绝望之时,2007年7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使张家芳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桐柏县的该项机制,打破了以往先刑后民的传统思维模式,在坚持先刑后民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探索采用先民后刑的方法,打破了案件的僵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与法院积极协商,以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方式,先行解决了该案的民事部分,对8名共同侵害人作出共同赔偿刘振军51169元的判决,并及时协调执行。
  在社会救济方面,检察机关先后7次到县民政局和乡民政所协调,为张家芳全家5口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30元的补助使她的家庭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依靠。此外,县共青团和妇联主动将张家芳及其三个子女列入“安康计划”和“春蕾计划”,进行重点救济。
  看着一家人的生活有了着落,张家芳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2007年大年二十九,张家芳再次敲开了冯景合办公室的房门,她给冯检察长带来了自己手缝的一双红色绣花鞋垫和自家种的一筐花生。
  “推行被害人检察救济机制的目的不仅仅是给一点钱,而是在司法程序救济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机制探索,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弱有所扶、贫有所济、怨有所解。”冯景合手里拿着绣花鞋垫对记者说。

  6名当事人不再为上访而活

  南阳市南召县曾是涉检“上访大户”,因犯罪嫌疑人抓不到或证据不足案件搁置导致被害人合法权益“悬空”的信访占三成。一些被害人求告无门、生活无着、心理扭曲,成为“为上访而活着的人”。
  1991年,南召县石门乡关德志与人发生殴斗被打成重伤,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关德志看病花了两万多元无人补偿,年年上访。
  9年后,犯罪嫌疑人病死,关德志又开始上告公安部门渎职,累计上访16年。
  “关德志上访案暴露出过去执法办案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侧重于追究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民生保障上措施很少,而民生保障恰恰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体现。”南召县检察院检察长齐杰说。
  自2005年起,南召县检察院建立起了检察救济机制,目前已有关德志等6名当事人受到救济,他们不再为上访而活。

  探索有特色的救济模式

  南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常康说,近年来我国进入刑事案件高发期,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每年都有部分案件不能及时破获,在已破获的案件中,又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被害人得不到有效赔偿。
  在法治社会,除轻微刑事案件外,对犯罪的追诉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如果不能查明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赔偿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在国家救济缺位的情况下,被害人权益救济,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急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亲属所遭受的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方与加害方的矛盾和仇恨。
  常康认为,对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救济和保障,可以有效地遏制涉法上访上升势头,有效地减少涉检上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要探索出具有时代特色的被害人合法权益救济模式。
  这样,既可彰显出检察执法的人文关怀,也可体现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常必要。”常康说。
  据悉,南阳市检察院围绕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这条主线,创新执法监督模式,除建立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外,他们还探索检察建议介入公益救济、特别司法保护等机制,从制度上保护权益易受侵害群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救助与检察救济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是这样定义司法救助的: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十一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可见司法救助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且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完全排除在司法救助之外。虽然目前各地也在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的措施,但仍缺乏系统有效的救助体系。
  而南阳市检察院实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救济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实施法律救济,对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实施经济救济,保障困难刑事被害人正常生产、生活。三是实施社会化救济,形成检察社会一体化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体系。
  “推行被害人检察救济机制的目的不仅仅是给一点钱,而是在司法程序救济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机制探索,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弱有所扶、贫有所济、怨有所解。”

先刑后民不具正当性

  当刑民交叉案件出现时,就会出现国家惩治犯罪与被害人请求权利救济的双重问题,先刑后民由此被作为解决该问题的一项价值标准和经验标准而提出。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樊崇义认为,我国在处理犯罪分子的行为既构成犯罪又侵犯了被害人的私权时奉行“先刑后民”的做法,认为必须在处理完犯罪分子的罪责问题之时或其后,再解决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这种做法是长期延续下来的“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今天,已经不符合历史发展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民事权利保护不再处于刑事追诉的辅助地位,而应同等重视,不可偏废。而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它们之间并没有价值、效力方面的差别。刑事诉讼解决被告人罪责问题,出发点在于国家和社会利益。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其主要目的,并通过刑事诉讼的进行,警示后人,预防犯罪。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纠纷,救济私权,理顺社会交易秩序。不能因为刑事犯罪比民事侵权更加严重就认为刑事诉讼“高人一等”。两者在不同的层面上、遵循不同的规则发挥各自的作用,彼此并行不悖。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威胁到国家安全、严重影响犯罪的侦查等,刑事诉讼才优先于民事诉讼进行。
  樊崇义说,直至今天,还没有任何组织拿出过一份经验数据,证明先刑后民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益。倒是先刑后民带来的诸多流弊,却是有目共睹,屡见不鲜。显然,作为一项经验标准,先刑后民的功能是被先验地假定了。对于绝大多数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并不具有实践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事实上,先刑后民若作为一项普适的法则,必须以被害人提起诉讼请求非得先行解决犯罪问题为条件,但由于民事诉讼的独特证据规则和处分原则,这一条件已经被挤压到仅在非常有限的极个别案件中成立。先刑后民在绝大多数刑民交叉案件中并不正当。
  对此,樊崇义认为,从本质上讲,先刑后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初衷都是为了及时救济被害人,但由于忽视了民事诉讼自身独立的特点,结果却变成了被害人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成为其实现权利的桎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人主张废除,用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被告的民事责任,这是矫枉过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存在赔偿范围过窄、延误被害人赔偿、刑庭法官难以胜任民事审判等缺陷,但在诉讼费用缴纳、证据提供等方面存在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将先刑后民视为被害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的一项权利,那么,先刑后民的弊端自然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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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