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焦点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检察机关十三年持续监督 “杀人犯”杨德武终判无罪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贤臻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8
摘要:2015年4月13日 2015年4月13日,最高检控告检察厅来信办理处收到杨德武申诉信。承办人从来信中敏锐地觉察到该案在有罪供述真实性、证据链条方面存在不足。来信办理处处长白会民说:“群众来信是检察机关发现冤假错案

  2015年4月13日

  2015年4月13日,最高检控告检察厅来信办理处收到杨德武申诉信。承办人从来信中敏锐地觉察到该案在有罪供述真实性、证据链条方面存在不足。来信办理处处长白会民说:“群众来信是检察机关发现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从杨德武来信反映的情况和相关案件材料,结合多年来的办信经验,我们意识到杨德武案可能是一起冤案,有必要监督到底。”控告检察厅经研究,于4月20日向安徽省检察院交办该案,要求全面复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并上报办理结果。

  2016年2月18日

  2016年2月18日,最高检控告检察厅再次要求安徽省检察院督促省高级法院加快办理进度。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6月30日,安徽省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再次向安徽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后,薛江武又明确要求:“控申处要精心准备,要全力做好再审开庭工作。”并对承办人拟定的讯问提纲、举证和质证提纲、出庭检察员意见等相关材料认真审阅把关。

  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

  “铁案”要用合法的证据说话。在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一案中,定案证据是否存疑,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关键点。

  据了解,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三次立案复查过程中,承办人都制订周密详尽的复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到监狱提审杨德武,听取其申诉理由,察看案发现场,复核相关证据,走访原案承办人和鉴定人。第二次复查期间,还委托技术部门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赴上海市咨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法医。第三次复查期间,案件承办人在前两次复查的基础上,再次全面审阅卷宗、提审杨德武并听取其申诉意见,向原承办人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经复查,承办人认为原案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 杨德武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认为杨德武的供述存在反复,可信度不高;杨德武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不能完全相印证;依据杨德武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相印证认定杨德武有罪不完全妥当;公安机关存在不规范讯问。

  二是 原审裁判认定杨德武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存疑。认为原判决认定的杨德武作案时间存在错误。

  三是 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多方配合推动案件顺利办结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向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汇报、沟通案件相关情况。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全面研究案件情况,明确提出要持续发挥监督作用的意见。2016年9月29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杨德武申诉案期间,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指派相关人员赶赴安徽指导出庭工作。

  “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沟通,适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召开庭前会议,双方就庭审重点环节达成一致意见。”安徽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6年9月29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德武故意杀人再审案,安徽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依法发表了出庭监督意见。同年11月11日,安徽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杨德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杨德武无罪。2016年11月15日,杨德武及其亲属专程到合肥,向安徽省检察院赠送了写有“匡扶正义为国为民”的锦旗,表示诚挚谢意。

  “在既无‘真凶再现’,也无‘亡者归来’的情况下,此案得以最终改判,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秉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坚守纠防冤错案件的最后防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履职担当。”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徐日丹)

责任编辑:王贤臻

涓婁竴绡囷細娌℃湁浜�

涓嬩竴绡囷細娌℃湁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