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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预审法官制度改革新动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人民法院报 □ 肖 军 刘静坤 在法国,谈到预审法官制度,其历史可追溯到拿破仑时期。从1808年的《刑事审理法典》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了预审法官制度且不断地在完善,例如2000年6月15日第2000-516号法律设置了“自由与羁押法官”以限制预审法官在“
人民法院报


  □ 肖 军 刘静坤 
 
  在法国,谈到预审法官制度,其历史可追溯到拿破仑时期。从1808年的《刑事审理法典》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了预审法官制度且不断地在完善,例如2000年6月15日第2000-516号法律设置了“自由与羁押法官”以限制预审法官在“决定羁押”方面的权力。因为预审法官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侦查权”和“裁判权”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集于一身,使得权力得不到很好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具有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官有压迫者的力量”,成为“共和国最厉害的人”。可见,预审法官制度饱受争议,亟待改革。


 

  初步来看,预审法官制度改革的道路至少有两条:一条是废除预审法官——预审法官完全可以由法官取代,将预审法官审查和监督的权力转移给法官,由法官负责司法审查,同时将其侦查权交给检察官;一条是保留预审法官——但是他不能再拥有侦查权,只能赋予其审查起诉和监督权,类似于“自由与羁押法官”。历史上存在预审法官的国家基本遵循的是撤销或分离原则进行改革。

  但法国这一轮新的改革(2005年12月至2015年1月)却并没有走这两条道路。此轮改革的缘起是轰动一时且被称为“司法切尔诺贝利事件”的乌特罗案,这起冤案致使国家在2005年12月7日建立了一个关于司法功能障碍的国会调查委员会。2006年1月10日至4月12日,该委员会听取了221个人(包括法官、被告和记者等)超过200小时的陈述,旨在查明乌特罗案中引起司法功能障碍的原因并对司法运作改革提出报告,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案件。

  关于预审法官制度的改革体现在委员会报告的第二部分之第五项“创建预审合议制”和第六项“重建(重构)预审庭”中。例如,在创建预审合议制之建议中,报告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合议制的形成(涉及合议制的优势、合议制的含义和合议制成员的条件等);合议职能的界定(包括自动审查、年度报告等);合议制的模式(委员会组织);调整(修订)预审的秘密性。调查委员会成员普遍认为司法官(指预审法官)独自办案会导致错误,所以建议创建预审合议制。预审合议制能够比独任制更好地保证司法真实,能够在合议制成员间交换理由,将错误的风险降到最低。

  果然,2007年3月5日第2007-291号法律(《加强刑事程序衡平法》)对上述报告作出了反应:规定建立预审合议庭(对应建议中的“预审合议制”)以及规定预审中心和预审法官共同审理(对应建议中的“重建(重构)预审庭”)等事项。该法的“闪光点”是在某些大审法院建立了预审中心(与共同审理/管辖配套),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新变化,如管辖权问题:设有预审中心的预审法官对没有设立预审中心的司法区之重罪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也即,当案件较为严重或复杂时,启动“共同管辖”对其进行侦查。此时,存在预审中心的大审法院院长,或者在法院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替代院长的司法官,自案件侦查开始,指定预审法官各自的角色和职责。另外,共和国检察官在其起诉意见书中也可要求院长委派一名或数名预审法官作为负责侦查的预审法官的助手。在侦查程序的任何时候,按照负责侦查的预审法官的要求或者如果该法官同意,抑或根据公诉方的请求和当事人的要求,大审法院院长可以委派一名或数名预审法官(共同)审理。如果在没有设立预审中心司法区的预审法官先受理了某起案件并开始侦查,而后发现应该转交给上述有专属管辖权的大审法院的预审法官,为预审中心之利益,他应该告知,随后由预审中心管辖区域内的大审法院院长委派其他的预审法官负责侦查,并指定一名或多名预审法官(共同)审理。在共同审理(管辖)的情况下,所有预审法官在侦查中开展配合,负责侦查的预审法官协调整个程序。其有权将材料提交给自由与羁押法官;按指令自由审查事项;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和作出侦查终结的裁定,并且这种意见和裁定应该由共同审理的多名预审法官签名。

  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论证法律的平衡性,2007年法律还将上述报告设计的“合议制”引入,使得《刑事诉讼法典》的许多法条随之发生了变化,不仅和上述预审中心的设立相配套(一些涉及管辖权的法条中的“预审法官”改成了“预审中心”,如第52条、第85条、第706-76条以及第706-109条等),而且还建立了与上述“共同”审理极其相似的“合议庭”审理(一些法条的“预审法官”改为“预审合议庭”,原来由预审法官行使的职权现改为由预审合议庭行使)。具体来说,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第83条改为:法院院长,或者在法院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替代院长的司法官,得为每一案件的侦查指定由3名预审法官组成的预审(合议)庭行使侦查权,且其中一名职位最高的司法官行使协调法官职责。该合议组织行使本法规定的预审法官各项特权:决定(对嫌疑人)实行审查、对有律师协助的证人实施审查、实行司法监督、向自由与羁押法官提出申请、提出终结侦查意见以及作出终结侦查裁定(如不移送起诉裁定)。这些决定均由该合议庭作出。预审法官的其他职权行为,可以委托合议庭内的一名预审法官完成。

  由此看来,法国在保留了预审法官侦查权、裁判权的基础上对侦查权进行了再次分离,即通过率先建立多个预审中心及配套实施共同审理(管辖)机制来解决预审法官不足的问题,然后通过合议制对预审法官的侦查权进行抗衡。虽然大多数人认为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这种权力的重新配置未必是理想的:虽然人数上可能占优,但毕竟是同一主体行使权力,而且一人的错误未必3人能够纠正,这样又沦为了形式主义),但也算是一种“软处理”,一种权力的“微调”。这种解决方法,在法国人看来,比德国和意大利那种彻底“抛弃”的做法要“宽容”得多,而且在配套措施建立之前,不失为一种“折中”的办法。至于这种对策成功与否,还需检验。

  然而,2007年的法律第30条却明确指出,第一章(即“建立预审合议制的规定”)在2010年1月1日生效,这使得本来设计好的“合议制”又往后推迟了几年。不过,就在2007年法(该法表示于2010年,即2007年法颁布的3年后开始实行合议制)颁布的2年后,法律又有所变化:2009年5月12日第2009-526号法律第136条将“3年”改为“4年”,即本来还有几个月就应该实行合议制,又往后延期了1年。2010年12月29日第2010-1657号法律第163条再次将时间延长——之前的“4年”又改为“7年”,即至少要等到2014年才能实行合议制。这是否说明,立法者认为建立合议制的条件仍然不成熟,还需要时间进行磨合?也即,是否建立合议制还不一定,情况不甚明朗?因为这期间可能发生其他变化。

  就目前来看,最大的变化就是法国总统的更换:从萨科奇到奥朗德——这种改变是实质意义上的,因为国家执政党(从人民运动联盟为首的右翼政党到左翼社会党)也发生了更迭,而两党的执政理念、方式方法皆有不同,虽就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典》2014年1月1日版本来看,届时关于合议制的条款(如上述的第83条)确实生效,且2015年1月1日的版本(已公布)未有改变,但新总统的上台增加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而且萨科奇之前推出新的司法改革方案试图取消预审法官制度尚未实现,现在又因失去总统豁免权极可能因在任期间的非法集资等案件面临预审法官的侦查,加上法国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等特征,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难免会有新的动作、实施新的改革,所以对于“拿破仑遗产”的命运,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