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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台认证税收优惠条件的标准——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六)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国家在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是必要的,但国家出台认证标准或细则,更为重要。发言摘登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国家在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是必要的,但国家出台认证标准或细则,更为重要。发言摘登如下: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国家在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鼓励是必要的,但是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却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最近我们在视察的时候看到,一些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单就企业来看,根本就没有自主创新的内容,主要是引进的设备很先进,我们看了一个外资企业,他们是搞汽车线路电线的,我问他们,你们的材料是哪里来的?他们说绝大多数都是国外的,工人在企业里只是插插件,在国外技术水平是高的,但是在国内实际上是低的。我们和几个院士看了以后,觉得它叫高新技术企业是很勉强的。另外,看了搞手机电池的企业,其主要的材料就是电池本身,我们以为电池是他们自己搞的,问了以后才知道电池绝大多数都是国外进口的。工人做什么工作呢?就是把电池进行并联、串联,焊接几个点,加一个电路板,根本看不到真正的研发中心。如果这样简单的焊接是高新技术的话,是贬低了高新技术。建议国务院制定比较切实可行的认定标准,同时对已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再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的应尽快撤销,以利于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征税。 
 
    邢军委员说,应当确定税收优惠的设定权限,明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只能由法或者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改变目前税收优惠过多、过乱的局面。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为主,支持高科技含量、技术密集型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发展。区域性优惠政策应考虑由沿海向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转移,缩小地区间的税负差距。 
 
    贺铿委员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这个原则精神我是赞成的,但不一定专门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应强调是国家需要的。国家需要,不是高新技术,也要鼓励,要优惠。比如有的委员提出的循环经济,能够节约资源,或能解决资源匮乏的企业,比如海水淡化,也不一定是高新得不得了,但是在水很缺的地方,就是要鼓励它的发展。所以法律写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行业、产业实行优惠,更为科学。还要注意两点:一是怎么样掌握。我主张从严掌握,确实是国家需要的。国家需要有两种情况:一类是技术上需要,一般属于高新技术,另一类是资源匮乏所需要的。都需要从严掌握。另外,我建议优惠税率不要一律是15%,应当是弹性的,比如根据国家需要的具体情况优惠5%-15%,规定一个范围就可以了,制订条例时再具体规定。 
 
    程贻举委员说,对有些行业进行税收优惠,这一点我很支持,包括高新技术、环保等等,但是建议增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比如高能、低效的企业,或者是对自然资源消耗很大的企业,对他们能不能加大税率,做到一方面减免、一方面加大。 
 
    倪岳峰委员说,仅仅提到高新技术企业是不够的,比方说生产计算机的和生产工业缝纫机的,到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该支持谁?生产计算机的厂家可能只是把别人生产的部件进行组装,技术含量不高,而生产工业缝纫机的厂家可能因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资金,而能够占世界市场的主要份额。企业所得税法所支持的应该是企业的技术创新,而不仅仅限于表面上的高新技术行业。目前的草案并没有突出强调技术创新,草案第34条到第38条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还是很不够的。第34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不应当单纯减征企业所得税,而应当根据企业投入研发资金的情况来进行减征。第38条“加速折旧”,应当是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的机器、设备和不动产进行加速折旧。这样,有关的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也保证了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投入,进行技术创新。另外,建议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目前我国的资源问题已经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应当是我们的重要政策之一。建议草案第39条定位在利用资源上,而不是定位在产品上,建议修改为“企业按照国家政策,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马成果(全国人大代表)说,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往往和民族的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中国人的文化是内敛的,所以有些是泛泛地定性,落不到点上,比如高科技企业、产业和区域究竟怎么来区分?我不反对这里所提到的比较笼统的高科技企业和产业,但是我希望能够把它落实到一点上,就是落到具体的产品上,这恰恰是鼓励所有的企业搞创新。比如现在节能的问题,这个产品是不是有利于节能的?在节能方面是不是有自主创新的能力,如果是的话,就落实到这个产品上。这样就摆脱了一种笼统的、没有重点的、对企业缺乏鼓励的范畴。所以,我认为应该把它落实到产品上,这是最好的作法。有些东西光用高科技的角度来体现,我认为是非常不科学的,比如黑龙江的一个项目,我们是把传统的层燃锅炉的燃烧方式改变了,原来是有限着火,后来我们创新成无限着火。从机理上很简单,在别人认为说锅炉是一个传统产品,它有什么高科技啊?就不认为是高科技,但这项技术却是世界上120多年没有突破的创举,上报到国家发改委以后,有的专家评定说,对于节能、环保来说,意义非常重大,所以国家把它认定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扶持项目确定下来了。泛泛地说高科技企业、高科技项目支持这个区域、那个产业,好象就把力使到一个平面上去了,并没有落实到一个具体的点上。应该纠正这种思维方式,要落到实处。不管企业是高科技也好,还是公益也好,还是产品是不是具有高科技含量,最后是落实到产品,有没有市场?符不符合国家和国际上的需求? 
 
    方新委员说,要真正保证本法的落实,需要出台一些后续标准和细则,这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中国特色。在国际上只有“高技术产业或企业”,没有“高新技术产业或企业”,所谓高技术企业并不是指企业技术水平的高低,也不是指其技术先进的程度,是讲这个产业或者企业技术含量的高低,最重要的是两个指标,一个是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重,另一个是企业中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占全体职工的比重。美国的“高技术产业”是对369个行业测算之后得出的,欧洲也是这样得出来的,我们国家也曾经测算过,但是现在我们国家高技术产业的产值出口额、利润和专利的60%以上都是来自外资企业,也就是说,实际上我们自己的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也不高。我们还查过海关的数据,我们的高技术产品出口迅速增加,但其中某些行业75%以上是购买国外的元器件、零部件组装加工之后再出口。所以我们现在的高技术企业实际上是全球高技术产业分工中的劳动密集企业。怎么认定是不是高技术企业?如何给他们以政策的优惠?我认为这方面是需要做研究和认真测算的,以真正鼓励高技术产业和企业健康发展。建议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比较严密、比较周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再如税前成本费用支出的扣除方法和标准。这些年我们一直在鼓励企业创新,也实行了一些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扣除的方法,但是很难落实,需要具体的扣除方法和标准。  
 
    林强委员说,法律与实施细则、具体的实施办法之间的衔接。草案第21条、41条、65条都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范围、标准和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以及其他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或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所以,建议从草案通过到实施这个时间段里,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应该抓紧制定相关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使配套实施的具体办法能够和企业所得税法相衔接,有利于及时、科学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石广生委员说,法律内容已规定得很清楚了,建议国务院要尽快搞一个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一定要有可操作性。凡是法律规定的,在操作性规定中不能留下模糊空间,否则体现不了法律的严肃性,落实起来也会五花八门,因此这个细则要尽快制定,同时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仅是专家学者的意见,还要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税收部门的意见、中资企业意见、外资企业的意见,使它非常具有可操作性,这部法才能落实好、实施好。 
 
    张肖委员说,现在的问题,就是草案把大的方面都规定得比较好,但是纳税的问题最后要落到具体办法上。需要制定大量的、详细的、明确的行政法规条款。现在是以“产业优惠为主”的,高新产业、农业、节能、节水等产业。过去大家都往开发区挤,现在可能会往优惠的行业中挤,因此明确这些行业的界限是十分重要的,否则界限不明确,大家又往里挤,又会造成新的不合理。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措施的过程中,应该广泛地听取意见,比较科学地处理这些问题。 
 
    严义埙委员说,第六章“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很重要的,如果定得好的话可以推动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更快、更有效地发展,如果定得不好,会造成税源浪费和社会的不公。尤其是涉及行业的优惠,因为行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刚才有委员提出,即使是同样的行业,地区的差别也很大,这里的灵活性很大,如果全部交给细则去定,不够慎重。建议本章中能够建立一些更加详细的指导原则,以规范细则的制定。另外,各种优惠最好能够像高技术企业一样有一个优惠的税率,税率定不出来也至少能够有一个范围,即这种优惠大概在什么范围之内,这样再制定细则就有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不然怎么优惠?有的可以全免,有的是减免,减可能是减一点点,但是免可能是全部免掉了,这就太厉害了。优惠本来是件好事,但是如果搞得太乱,太不公平就事与愿违了。 
 
    杨谨华(全国人大代表)说,“十一五”规划对节能有强制性的指标,有硬性的指标,比如说5年内节能20%,但是如何实现这个指标却缺乏过硬的措施,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利用税收经济杠杆进行调控,对提前实现或者超额完成指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率优惠,相反要加重税收,促使节能的指标按计划落实。 
 
    揭晔(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在制订过程中,体现了“产业优惠为主,企业优惠为辅”的原则。但是《草案》提出的对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由原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所有的企业,所以,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细则时,一定要制定严格的执行标准,避免制度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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