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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1 卫办监督函〔2006〕383号 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央管理大型企业,行业协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对1997年6月5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请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邓 君 刘长安 联系电话:010-68792041 62389925 传 真:010-68792400 E-mail:liudaifu@263.net djoy0118@gmail.com 附件2《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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