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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15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 各
国家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委,总局监督司、执法司,有关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企业建立质量首负责任制,提高商场服务质量水平,推进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我司起草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2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质量管理司服务业质量处。

    联系人:付春、王世川

    联系电话:010-82262049、82260480,82260118(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100088

    附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2014年2月13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

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推动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推动大中型商场建立质量首负责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商场建立质量首负责任制度,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商场提出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及赔偿要求时,商场先行解决和偿付,再由商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开展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试点,有利于构建销售者牵头发动的质量责任追溯链条,建立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质量保障机制;有利于倒逼商场加强质量管理,严把产品服务质量关,形成市场化的质量准入门槛;有利于便利消费者自主维权,保障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优质”的消费环境,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

        二、试点对象

   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城市的大中型商场。

        三、试点内容

   试点商场履行先行赔偿责任,建立赔付后追偿制度,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主申明。在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明确相应办理条件和程序。

       (二)先行担责。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商场先行处理消费“三包”及赔偿等要求。

        (三)责任追溯。商场明确受理窗口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外部合约,强化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健全质量责任追溯体系。

同时,鼓励试点商场制定实施严于统一要求的质量首负责任条款。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省对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及创建城市进行组织部署,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及创建城市动员大中型商场参加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2家商场。

        (二)自愿参加。商场自愿参加试点,作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制度的自主声明,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当地质量强市办备案。各省级或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自主声明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商场在醒目位置及网站公示。

        (三)对外发布。各城市及时对外发布本地承诺实施质量首负责任的商场名单,并经省级质监局于*月*日前将名单报送总局质量司(见附件2)。

        (四)汇总名单。总局质量司汇总名单,集中向社会发布全国承诺实施质量首负责任的商场名单。

        (五)监督管理。商场实施质量首负责任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商场定期公布执行质量首负责任情况。各地要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与核实,也可组织有关媒体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暗访与监督,对未实施质量首负责任制度的重点商场进行引导。

        (六)动态发布。各省级质监部门动态向总局质量司报送调整公布名单建议。总局质量司及各城市实时增加履行质量首负责任的商场名单,删除未履行质量首责任商场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质量首负责任制度,是商场赢得消费者信任与青睐的重要载体,是质监部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具体抓手。各地质监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大力推动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覆盖面。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地质监部门要主动向质量强省、强市领导机构汇报,加强商务、工商等部门协调,明确重点推进商场目录,制定鼓励引导政策,强化鼓励引导,完善监管措施,形成商场自愿试点的制度合力。

        (三)加强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履行质量首负责任是“重质量、讲诚信”的重要表现,介绍制度基本内容,传播参加试点商场名单,做好消费引导,强化市场动力和舆论压力。

        (四)做好情况统计。要及时跟踪试点进展与效果,对重点商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3),首批名单于2014年*月报送总局质量司。

    联 系 人:质量管理司服务业质量处 付春 王世川

    联系电话:010-82262049、82260480,82260118(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100088

 

    附件:1. 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简介

         2. 参加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商场名单汇总表

         3. 商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制度情况统计表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  月  日

 

附件1

 

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简介

 

        一、基本内容

   商场建立质量首负责任,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商场提出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及赔偿要求时,商场先行解决和偿付,再由商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目前质量首负责任制度已经在部分省份全面推开。《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四)《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附件2

参加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商场名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