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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6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文风,上海市国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6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文风,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素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帕弗洛公司“毕加索”品牌书写工具属于知名商品,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恶意使用与帕弗洛公司商品相同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艺想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帕弗洛公司相同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毕加索”书写工具;艺想公司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帕弗洛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艺想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帕弗洛公司主张“毕加索”品牌书写工具为其知名商品的事实

帕弗洛公司于2004年1月2日申请了一项“笔盒(I)”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同年9月1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200430019208.5),于2005年1月2日因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而终止专利权。该专利请求保护色彩,所附外观设计图片显示的笔盒与帕弗洛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笔盒外观基本一致。帕弗洛公司在书写工具上获得了“”注册商标权人的授权。2004年至2008年,帕弗洛公司陆续与各地的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在上海、厦门、南通、珠海、徐州、石家庄、杭州、天津、沈阳、广州、太原、深圳、北京、济南等十几个城市以及江西省设立专柜,其中帕弗洛公司在上海市的第一百货、大润发超市等十几家商场与超市设立了专柜。在该经销合同中,帕弗洛公司称其已取得“”“毕加索”书写工具系列在中国地区(香港、澳门除外)生产及经销权,现帕弗洛公司授权各地的经销商为“毕加索”品牌书写工具在某一地区的经销商。在该合同的页眉处印制有“”、“PICASSO ART COLLECTION”、“毕加索中国业务总部”等标识。帕弗洛公司同时提供了上海、沈阳、本溪、哈尔滨、唐山、南昌、昆明、温州、福州、石家庄、郑州、重庆、兰州、北京、西安、杭州、武汉、厦门、广东等地部分专柜的照片,柜台上印制了“”的标识,其中部分专柜的柜台及产品展示区还有“毕加索”、“法国毕加索”的标识。帕弗洛公司还提供了其于2006年至2008年向杭州、重庆、青岛、南京、无锡、吉林、天津、武汉、广州、上海等地经销商开具的部分增值税发票与载有涉案三款钢笔的出货单,以及南通、长沙等地经销商出具的设立专柜的相关证明。

帕弗洛公司参加了2005年至2008年的行业展会,并获得了由2005中国国际文化用品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2005中国国际文化用品博览会最佳展示奖”。2005、2006年的展会上,帕弗洛公司在其展台、柜台上标注了“”、“PICASSO ART COLLECTION”的标识,在2007年的展会上同时标注了“毕加索”的标识。2008年11月,中国制笔协会向帕弗洛公司颁发一份证书称,帕弗洛公司生产的“毕加索”铱金笔、水性圆珠笔(宝珠笔)被评为中国制笔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2009年2月20日,帕弗洛公司的代理人颜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电脑上作如下操作:登陆“”,在搜索栏中输入“2008十大钢笔品牌排行榜”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2008十大钢笔品牌排行榜——中国名企排行网”、“2008十大钢笔品牌排行榜排行——材料网”、“2008十大钢笔品牌排行榜——中国义乌小商品网”,其中“毕加索Picasso(十大钢笔品牌,世界著名品牌)”位于第3/4名。

(二)关于本案涉嫌侵权的事实

2008年9月10日,蒲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申请作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另一名公证人员赵某在公证处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上网进入网页,该网站的“公司新闻”栏目中有一条于2008年8月26日发布的讯息“大家期待已久的毕加索金笔隆重上市了”,其主要内容为: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鳄公司)荣幸得到PICASSO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的郑重授权,在中国地区代理正宗PICASSO毕加索艺术金笔系列产品。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研发筹备后,正宗PICASSO毕加索艺术金笔系列产品将在2008年8月8日与奥运会同时隆重上市,将在全国市场全面铺开。我司特为正宗PICASSO毕加索艺术金笔成立了新公司——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该网站还公布了拨打8008202315电话,揭开防伪层按提示输入查询码查询毕加索笔真伪的方法。点击该网站的“产品展示”栏,有各款“毕加索金笔”的图片、产品名称与订购信息,其中包括PICASSO毕加索902绅士系列、PICASSO毕加索903瑞典花王、PICASSO毕加索908世纪先锋等。各网页的页眉处均标注了“PICASSO毕加索”。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就上述内容出具了(2008)沪徐证经字第1987号公证书。

2008年12月29口,帕弗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申请作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邹某在上海星沪中文化礼品市场(上海市沪太路520号)“3149”商铺购买三支笔,并取得盖有“上海恒源文具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一张,邹某对购买物品进行拆封并拍照。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过程及所附照片出具了(2008)沪静证经字第587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购买的三支钢笔分别为:PICASSO—902A,绅士梦女人,金雕镀金笔;PICASSO—903,瑞典花王,大理石兰银夹铱金笔;PICASSO—908A,世纪先锋,金夹纯黑镀金笔。收款收据记载该三支笔的售价分别为人民币72元、39元、43元。

2009年3月2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委托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比对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各自的902型铱金笔、908型铱金笔的商品装潢及铱金笔笔盒、盒套、手提袋是否构成近似。该司法鉴定所于同年3月6日出具了两份咨询意见书,认为上述商品的装潢、包装及商品包装的装潢均构成近似。

(三)其他相关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