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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传名画被以涉嫌走私罪“扣押”后失踪 追讨27年(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谁为丢失的名画负责孙建龙的前任代理律师王磊告诉孙建龙,在判决下达之后,珠海中院曾组织公安机关和他协商此事,当时法官称,虽然判决并未支持孙建龙,但公安机关还是应该将画归还,双方私下解决。王磊说,公安机

谁为丢失的名画负责孙建龙的前任代理律师王磊告诉孙建龙,在判决下达之后,珠海中院曾组织公安机关和他协商此事,当时法官称,虽然判决并未支持孙建龙,但公安机关还是应该将画归还,双方私下解决。王磊说,公安机关一直说不知道画在哪里,说丢失了,说画是赝品,“这些理由都不成立,扣押条在那里,没有发还给我,你弄丢了得承担赔偿后果的;至于说是赝品,就算是赝品也应该返还给我”。考虑到公安机关迟迟拿不出画来,答复也称画已丢失,2015年3月,孙建龙正式向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15年6月,孙建龙依法向珠海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珠海市公安局在后来的复议决定书上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开始施行的,不溯及既往,孙建龙的画被扣押于1989年,因此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此外,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孙建龙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已超过两年时限。 “今年3月2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召开有赔偿请求人孙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复议机关珠海市公安局参加的听证会,争议的两大焦点是,这个行为发生在1995年以前,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适用,到底适用哪一部赔偿法。”律师张铁雁说。对于孙建龙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今年3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包括中国行政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副教授在内的法律专家发表了他们的意见。专家们认为,扣押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决定性作用,“仅当其发还扣押物品或者依法解除扣押行为,扣押行为才终结”,即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扣押名画的行为仍在持续。杨小军教授解释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5年以前发生的行为确实适用以前的法律,1995年以后发生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但是中间有一句话,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前,行为持续到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后的,那就应该适用国家赔偿法。因此,专家们认为,孙建龙案所谓的不溯及既往问题是不成立的,时效的问题也是不成立的。专家们一致认为:孙建龙的两幅名画自扣押时起,一直持续到现在,当然应当适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扣押(名画)行为侵犯了孙建龙的合法权益,也已造成相应损害,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且在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之内;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相应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专家们建议。作为孙建龙名画国家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分析:“孙建龙被扣押的两幅画,是赔偿义务机关自称丢失的,丢失不是停止扣押的事由,假设画真的丢失了,扣押行为也是在持续的,是因为公安机关保管不善造成的,公安机关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铁雁还发现,在当初的扣押清单上,注明了两幅画的名称及作者,但并未注明“两幅画未经鉴定”。“现在让孙建龙本人来证明它们的真伪,他是无法证明的。这两幅画是在公安机关保管,在公安机关丢失的,让孙建龙来证明是错误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证明。” 2016年5月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邮政速递向孙建龙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送达了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珠中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以赔偿请求人孙建龙的两幅名画被扣押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之前的1989年7月16日),因而不适用该法,且孙建龙虽然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及民事赔偿之诉,但未经过违法程序确认,即便如孙建龙所称拱北口岸分局的扣押行为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因未先进行违法程序确认程序,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起修改前)为由,决定维持珠海市公安局珠公赔复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的不予赔偿决定。

然而,孙建龙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则认为:孙建龙的涉案财物被扣押后,既没有依法退还,也没有依法处置。造成两幅名画丢失的原因是由于拱北口岸分局所称的对被扣押的涉案财物管理不善所致,该丢失行为没有改变扣押的状态,应当依法认定扣押状态至今仍在持续。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为了更好地体现保护人权和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原则,已经取消了违法确认在先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但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没有适用修改之后的法律。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这一决定,张铁雁律师表示,将于近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以实现孙建龙的正当请求。 (本刊周萍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