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9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0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4年0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逮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9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0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4年0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9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伙同张某某、晁某某(均已判刑)携带手摇钻、电焊等工具,在濮阳县某某某乡管某某村村南的中洛输油管线13.42km处打孔盗窃原油,并用黑色高压管引至在管某某村村南一处空宅基地上用于存放原油的地窖内,共盗窃原油5.8吨,价值33203.49元。新乡输油处因本案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220757.49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并宣读了其供述,同案人张某某、晁某某供述,证人高某证言,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为盗放原油,采用打孔、焊阀门等级破坏性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三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伙同张某某、晁某某(均已判刑)携带手摇钻、电焊等工具窜至濮阳县某某某乡管某某村南中洛输油管线13.42公里处打孔一处,并向北引管线300余米至在管某某村村南一空宅基地的地窖内中盗窃原油5.8吨,价值3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冬,我伙同晁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在濮阳县某某某乡管某某村南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了,是晁某某叫的我。我与晁某某又找了俺村的曹某某,附近小寨村的李某某。曹某某和李某某都同意参加打孔窃油。后我们五人到晁某某与张某某选好的管某某村南五百米左右的林地里,选好打孔地址以后,我们五个用两把铁锨轮流挖的坑,把输油管线挖出来以后,晁某某焊的阀门,我和“三儿”用破被子挡住电焊发出的光,焊好阀门后和晁某某在一起的那个人用手摇钻钻的孔。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时用的作案工具有两把铁锨、几块电瓶,焊条、焊把线、手摇钻、阀门、一个破被子和黑色高压管。钻好孔后往北引了几米黑色高压管,一直引到管某某村南的一个空宅基地上,又在空宅基地上挖了一个二米多深的地窖。我们用地窖装油,地窖口小肚大,在地窖里放了一个油泵,当地窖里的油放满时,张某某找一小货车拉油,小货车上有个油罐,一共就偷走了一车油,事后晁某某分给我了二千元钱,曹某某和“三儿”每人也分了二千元钱,晁某某和张某某分多少钱我不清楚。当庭供述打孔当晚曹某某不在现场。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冬,我伙同孙某某、曹某某、晁某某、张某某在濮阳县某某某乡五星村村南边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了。这次打孔窃油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是孙某某和晁某某叫的我。我们在输油管线上打孔时,张某某在现场安排活,他用羊镐在地上扎着往北划了五十多米远的一个印,我和孙某某按着这个印挖沟,挖好沟埋管,晁某某与张某某在南边挖坑,我没有见到曹某某。打孔窃油时用的作案工具有四五把铁锨、一根羊镐,还有黑色高压管。我们引好管后在五星村南边的一个空宅基地上挖了一个地窖装油,地窖口小肚大,有三米多深,地窖里放了一个油泵用来往外抽油。我们在这里一共偷了多少油我不知道,事后我一分钱也没有分。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份,我与晁某某、孙某某、白堽乡小寨村的李某某、还有晁某某叫的一个人,我们五人在濮阳县某某某乡管某某村村南边的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了。这次盗窃原油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是孙某某叫的我和李某某。我没有参与打孔,我只参与埋管和挖地窖了。输油管线上的坑是我、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和晁某某在一起的一个人我们五人轮流挖的。是晁某某和他叫的那个人用手摇钻、电瓶和焊把线在输油管线上钻的孔、焊的阀门。在管道上打好孔后我们向北引了黑色高压管,挖好地窖后我们从地窖那里向南引管和打孔处向北引的管接住,在地窖里放了个油泵用来抽油然后开始偷油。我不知道偷了多少油,也不知道是用什么车偷的油。偷油后孙某某给了我二千元钱,他们几个分多少钱我不清楚。

4、同案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秋后,我与某某某乡管某某村的晁某某、孙某某、另外还有孙某某叫来的两个人在某某某乡管某某村南的输油管线上打了一个孔。这次打孔窃油是晁某某组织的,打孔时我在外边看人,孙某某和他叫来的那两个人挖坑,晁某某钻的孔、焊的阀门。我们打好孔后往北引了三百多米黑色高压管,引到管某某村南一处宅基地上我们挖的地窖内。我们在这里偷了一车油,这车油以什么价格卖到哪里我不清楚,事后孙某某分给我一千元钱。

5、同案人晁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冬,我与张某某、孙某某,还有孙某某叫的两个人在俺村村南的输油管线上打了一个孔。打好孔后向北引黑色高压管四百多米到俺村村南一处宅基地上的地窖内,地窖里放一泥浆泵往外抽油,我们在这里一共偷了一车油,有两吨多,事后张某某给了我一千元钱。后被人发现了,地窖里还有多少油我不知道。打孔时我们五个轮流挖坑,挖出管线后,张某某教着我,俺两个一块用手摇钻钻的孔,我焊的阀门,孙某某和他叫的人用破被子盖在坑上挡住电焊发出的光。我们打孔窃油用的工具有铁锨、管钳、手摇钻、三块电瓶、焊条、焊把线、破被子、高压管。打孔工具是我和张某某去买的。打孔地点是张某某找的。我们打孔时,孙某某找的两个人中好像有一个人我没见到他。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