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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法院宣判一起特大涉黑案 首犯被判二十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03
摘要:乐清法院宣判一起特大涉黑案 首犯被判二十年
  6月1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某等28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此案经两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庭审合并审理一名同案犯,被告人增加至28人。一审宣判采用视频远程方式进行,28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接受宣判。首要分子金某犯10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金某刑满释放后,以在赌场赌博、插手工程项目为依托,以实施暴力违法犯罪为手段,不断吸收成员、发展势力,先后网罗、控制、操纵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金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卢某、鲁某、陈某、朱某、林某、王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金某要求组织成员服从、忠心,平时有事随叫随到、及时汇报等。为逃避法律责任,金某还指使林某替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自己及另外三人顶罪。

  为攫取非法暴利,金某及其组织成员利用其组织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插手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一带工程建设项目。先后成立林俊建材经营部、担保公司,并控制仰义街道文武、潘岙等工地,通过拦车、阻止施工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或抽取一定比例利润。向金某及其组织交纳“抽头”,成了当地工程项目进驻仰义一带的“潜规则”。非法获取的利益由金某控制、分配,一部分发给组织成员作为好处费,以笼络人心,形成了以“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行模式。

  为打压对手、称霸一方,金某及组织成员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经常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以来,先后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金某及其组织还对一些与其有矛盾的村民,通过往住宅放蛇、挂死狗等手段打击报复,造成当地群众的人身安全感下降。

  法院认为,28名被告人涉10宗罪,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和妨害作证罪。该案首要分子金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10宗罪,法院依法作出上判决;6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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