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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30元“床位费”容留卖淫 老板娘获刑9个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16
摘要:为赚30元“床位费”容留卖淫 老板娘获刑9个月
  昏暗狭窄的小隔间里正在进行的性交易,被突然到来的公安民警打断,隔间外面的梅姐没想到自己这老板娘还没当几天就结束了。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被告人梅姐(化名)为获取“床位费”容留他人在自己租赁的门面内卖淫嫖娼,其中一名卖淫者甚至未满18岁,最终,梅姐等来的是9个月徒刑和5千元罚款。

  据了解,2017年3月底,在家带孩子的梅姐想赚取生活费,便开始帮助朋友龙姐看管“门面”,每日负责打扫卫生和收取卖淫女的“床位费”,工资为2000元/月。4月底,龙姐因结婚要移交门面,5月3日,梅姐重新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正式接手,当上老板娘。据悉,卖淫女一次收取嫖客130元,梅姐从中收取“床位费”30元。5月8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门面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2名卖淫女和2名嫖客,其中一卖淫者佳妹(化名)系未成年人,梅姐被公安机关拘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决被告人梅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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