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正刑初字第265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高强,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9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第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高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日22时45分,被告人袁高强酒后驾驶豫QN710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正阳县北关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袁高强带离现场并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袁高强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5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高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高强的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机动车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检情况说明、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高强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向 东
二○一三年 九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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