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259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加名,男,1974年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5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6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加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加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加名驾驶鲁R41267(鲁R4198挂)重型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南半幅自西向东行驶至482KM+30M处,因车辆机械故障在行车道内违法停车,随后被害人陈XX驾驶苏BF2237重型普通货车因操作不规范与张加名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XX、乘车人孙X当场死亡、任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卢XX受伤,两机动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加名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加名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加名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自首,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加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加名驾驶鲁R41267(鲁R4198挂)重型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南半幅自西向东行驶至482KM+30M处,因车辆机械故障在行车道内违法停车,随后被害人陈XX驾驶苏BF2237重型普通货车因操作不规范与张加名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XX、乘车人孙X当场死亡、任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卢XX受伤,两机动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加名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加名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加名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卢XX、王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加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加名属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加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加名的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郭庆霞 助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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