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驻刑一终字第96号 |
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磊犯抢劫罪、抢夺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薛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磊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官田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薛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洪 涛 助理审判员 任 蕴 力 助理审判员 曹 黎 萍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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