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2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彦清,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中路44号院。 负责人:秦海清,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益,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彦清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劳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彦清申请再审称:张彦清在2008年度每月实发工资为3268元,故张彦清的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应为3268元而非社保部门认定的1736元,伤残津贴的计算基数也应按照3268元计算。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张彦清系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系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河南省工伤保险机构按其月缴费基数核算发放,张彦清要求的该两项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审对该部分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张彦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彦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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