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淮民初字第00900号 |
原告方小莉,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淮阳县刘振屯乡高河铺390号。 委托代理人郑齐,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东阳,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淮阳县刘振屯乡高河铺390号。 原告方小莉诉被告李东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小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农历10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5月23日生育长子李某某。双方起初感情尚好,后常因琐事生气,特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东阳辩称:为了孩子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2000年农历10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6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5月23日生育长子李某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偶因琐事生气,现已分居生活半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据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虽因家庭琐事生气,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若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态度处理家庭事务,仍有和好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成军
二О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 员 张 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