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6358号 |
原告杨紫萱,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尹晶晶,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水澎潇,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紫萱诉被告水澎潇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水澎潇住所地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三街坊103号楼4单元9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水澎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 敏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 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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