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上民一初字第551号 |
原告贾文朝,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孙亚楠,又名孙银环,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 原告贾文朝与被告孙亚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文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亚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文朝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16日生育一子贾少东。婚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带贾少东租房在上蔡县城上学,初始尚可,但2008年9日,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告撇下正在上学的贾少东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贾少东因无人照顾被迫辍学,原告也曾多方寻找,但均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孙亚楠辩称,原告贾文朝常年在外不进家门,迫于压力,被告才把儿子贾少东寄放在其爷爷奶奶家外出打工,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分居已有十年,故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贾少东现已17周岁,可以靠自己的能力打工生活,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婚后添置的财产被告放弃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16日生育一子贾少东,婚后两人感情一般,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生气,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已有5年之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要子女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新建平房7间,其中4间主房,3间旁房(含1间门楼)。 上述事实,有被告陈述、户口本复印件及结婚证,本院对被告婆嫂贾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本应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自2008年离家生气外出,至今无音信,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表明其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贾少东现已年满17周岁,且辍学在家,可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一般生活,原、被告不再负有抚养义务。被告放弃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贾文朝与被告孙亚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文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纪平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白国志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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