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南刑初字第178号 |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占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2时40分许,被告人聂占强驾驶牌号为豫JHY018黑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南乐县寺庄乡张浮坵大堤处被南乐县公安局巡警查获。经河北省大名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聂占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段XX、胡XX证言,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测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占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时间为深夜,公路车辆较少,且聂学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付利红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晓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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