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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信兴、赵龙生、刘保记、张保玉犯拐卖妇女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信兴(别名兴),男,1955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8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信兴(别名兴),男,1955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8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龙生(别名生蛋),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8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保记,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8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保玉,男,1958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8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信兴、赵龙生、刘保记、张保玉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信兴、刘保记、张保玉,被告人赵龙生及其辩护人郭书魁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夏天的一天,泌阳县泰山庙乡惠河村委刘庄村民姚义文听说在姚庄村委有一中年女人独自在路上逛,姚义文就联系贾信兴 把该名中年女人带至刘庄。姚义文见后,就和贾信兴商量把这个女人卖掉,并联系买家。 贾信兴又和闫喜成一起联系买家。贾、闫、姚三人见面后,姚义文又联系张七帮忙联系买家。最后张七和其父亲张长海决定将该女卖给孟庆臣。五人从孟庆臣手中获款1000元,并在回家的路上平分。

2、被告人贾信兴和刘保记于2013年7月30日上午相约外出办事途中遇到受害人米某某,随后两人将米某某带至张保玉家,并让张保玉联系买家。后因贾信兴、刘保记和被告人赵龙生要去官庄办事,就将米金玉暂时留在张保玉家。贾信兴四人从官庄回来后,商量着将米某某卖掉,随后四人就四处联系买家。在联系买家途中,赵龙生将米某某强奸。在联系多名买家均没有达成交易后,因遇到熟人米某某得以脱身。

公诉机关出示了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要求本院对四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信兴、刘保记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赵龙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称,被告人属从犯,且拐卖妇女未得逞,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不具备强奸罪的特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应从轻判处。被告人张保玉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但称是贾信兴、刘保记、赵龙生等人找自己为其女儿说媒时让自己参加的,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夏季的一天,泌阳县泰山庙乡惠河村委刘庄村民姚义文(另案处理)听说本乡姚庄村委毗河湖村有一个中年妇女(米某某)独自一人在路上闲逛,姚义文就联系被告人贾信兴让其将米某某带至刘庄,姚义文见到米某某后就和贾信兴商量将米卖掉,并联系买家。次日,被告人贾信兴又联系闫喜成(另案处理)一起联系买家。贾、闫、姚三人见面后联系郭集镇杨树岗的张七并让其帮忙联系买家。最后张七和其父亲张长海(张七、张长海另案处理)决定将米某某卖给泌阳县官庄镇山前王村委齐庄的孟庆臣,后被告人贾信兴等五人将米某某卖给了孟庆臣。五人从孟庆臣处获款1000元钱,后在回家的路上每人分获赃款200元。后金某某从孟庆臣家出走,嫁给了张振杰。

2、2013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贾信兴和刘保记、赵龙生约定到泌阳县泰山乡大寨村给张宝玉的女儿(16岁)提亲说媒,(后张保玉以其女儿尚小拒绝提亲)。贾信兴、刘保记二人途中遇到受害人米某某(贾信兴认识米),由贾信兴提议将该女卖掉,随后两人将米某带至张保玉家,被告人赵龙生亦同时赶到。三人让张保玉帮助联系买家未果。后因贾信兴、刘保记和被告人赵龙生要去官庄办事,将米某米暂时留在张保玉家,并让张保玉与其三人同去官庄街。下午贾信兴等四人从官庄回来后,四人就商量着将米某某卖掉,随后四人就四处联系买家。在联系买家途中,赵龙生将米某某强行拉到路旁的玉米地内强奸。在联系多名买家均没有达成交易后,被告人张保玉提前离开回家,贾信兴、刘保记离开的同时由刘保记交代赵龙生将米某某卖掉后从刘保记手中要1500元。后被告人赵龙生带着米某某在本乡黄陂桥村一饭馆吃饭时因遇到米某某的熟人米才得以脱身。随后赵龙生将米某某脱身的经过电话告知了刘保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在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信兴供述: 认识那个“湖南女人”(米某某)时间早了,当时我在惠河村委刘庄一个代销点老板那玩,毗河湖村的一个人给刘庄的一个代销点老板打电话说:“有一个子小小的,长的也不错的女人要不”, 然后我就骑着电动车来到毗河湖河西边,把那个女人带到刘庄代销点老板那了,我不认识刘庄的这个人,但是他是个“罗锅”,最后也没有找到人要。当时一个郭集乡杨树岗的人听说了, 然后他就开着车把那个“湖南女人”拉走了。等了两天郭集乡杨树岗的那个人又找到我,说他舅给了1000元钱,当时他自己和我还有刘庄代销点的老板我们每个人200元钱,还有两个分钱的人他也没有说是谁,他说是1000元钱,但谁也不知道他舅给他了多少钱,他把钱给我们后就回家了。

2013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和刘保记约好去大寨给人说媒,我和刘保记各自骑着电动车走到梨王,见到某某,她说现在跟的老汉不给她钱花她想回老家,我就对她说“你上街吧”,刘保记也说“你上车吧”,然后她就坐车和我们一起到大寨岗上的时候,碰见一个上身穿红色上衣骑摩托车的男人(赵龙生),这个男的我不知道名字,随后我们就一起到大寨。 刘保记找到一个放羊的(张保玉),他俩说了几句话后, 当时我感觉是刘保记给大寨这个人说要给湖南的那个女的找一个头。随后我们一起就到了大寨这个人家里。因为我们要去官庄说媒,所以当时就把湖南的那个女的留在大寨这个人的家里了,刚好中午让她在那吃午饭。随后大寨的那个人和身穿红衣服的那个人骑一辆摩托车,我和刘保记各骑一辆电车就去了官庄给别人说媒去了。在下午三点多左右的时候我和刘保记四人就回到了大寨,然后我们四个又带着那个“湖南女人”来到大寨西边的岗上准备给她找个人家卖了。因为我给他们说:“这个女的当时没有头,现在在白虎张,她跟过几家人,不过也没有手续,咱给她找个人家估计不会有啥事。”这时刘保记和那个穿红色上衣的人就给她联系人家。 大寨的那个人当时也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跟着去了。过了一会,他们回来,那个穿红衣服的男的说:“又找了一家,人家不要。”这时,刘保记不想等了,他给这个男(赵龙生)的说:“你擎找头了,反正从你这擎1500块钱,俺仨一人500,你要是找不到头你就领回家吧。”说完,刘保记就和我一起回家了。

2、被告人赵龙生供述:2013年7月月份的一天早上, 我给刘保记打电话问一下兴哥说媒的事,保记说:“今天商量好了,一起去官庄看看”,当时我和保记约好在大寨西边砖厂见面,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走到大寨西岗,我就在那等着“兴”,过了两分钟左右,“兴”一个人骑着电动车过来了,这时正好刘保记也骑着电动车过来了,接着我们三个就去大寨张保玉家,我们走到张宝玉家门口一个小桥附近,我们看见张保玉正在那里放羊,我就问刘保记一下:“你上他家干什么?”他说给张保玉家女儿说媒,我就在桥东边路边蹲着,刘保记和“兴”还有张保玉他们三个在那说话,这时看见从一辆三轮摩托上下来一个女的, 刘保记说“这个女的你是在路边捡的,我说:这女人这么大年纪了,你带她干什么?刘保记和“兴”说给这个女人找头,我说:“这么大年纪了还中啊”,我在路边大概等了一个多钟头,这时官庄的人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赶紧过去,我就走到“兴”跟前说人家那边催了,咱们赶紧走吧,“兴”说不中了走,“兴”说把这女人放保玉家里算了,我们就让张保玉一起去,然后我们四个就去官庄,下午我们几个一起回来,走到大寨路口的时候,我和张保玉就在那修摩托,修完摩托后我们就去张保玉家,刘保记让我找头把这个外地女人卖了,我就骑摩托车去联系买主,随后我就回到了大寨西岗路上见到了“兴”、刘保记、张保玉和那个湖南女人,还有另外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秃顶,刘保记说他俩是羊册那边的,人家只出1000快钱,我说:让多出几个,刘保记说人家不出,我说:“那不行搁这吧,我找头”,随后,羊册那俩人就走了。刘保记说:“不中给你们撇这,保玉你们两个给她找个头”,刘保记说从我手里请1500元钱,我说如果找不到头还跟你送过去。后来又带着那个女人来到邵庄岗上一个代销店,张宝玉摩托车没有油了,他就去东边加油去了,后来我强行拉着那个女人到公路南边的玉米地里强行和那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因为当时比较紧张,弄了几分钟就射了,弄完后我赶紧穿上衣服,领着那个女人来到公路旁边,正好这时张保玉加完油也过来了,然后我和张保玉带着那个女人走到大寨西岗,我给张保玉说:“你看着咱们也没有找到头要,不中了我还给刘保记他们送去”,然后张保玉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我带着这个女人走到黄陂桥烩面馆吃饭时,碰见一个女的认识我带的这个外地女人,她叫这个外地女人叫“婶”,我一看有人认出了她,就害怕了,我编瞎话说是在街上碰到她了,顺便送送她,随后我就赶紧走了。

 3、被告人张保玉供述:那天上午我在俺庄附近放羊 ,刘保记骑着电车找我给我女儿说亲,我说俺妮小才16岁,不中。  刘保记又说:“不行算了,我还带过来一个老婆,你给找个头。” 这时我看见“兴”(贾信兴)也来了,还有个叫“生蛋”(赵龙生)的人,他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这时还有刘保记说的那个女的在三轮车上站起来了。刘保记让我就骑着摩托车到林里村转了一圈回来,给保记说,我找不到人买,人你还得带走。”刘保记说还得去官庄,他想让这个女的留在我家,还让我跟着去官庄,他们就让我跟着他们去了官庄。下午三点左右的时候从官庄回到我家。我就赶紧催刘保记他们走,我说:“保记,你有头就赶紧联系,没有头就走吧。”刘保记说有人要,随后他就给一个羊册的人打电话。打过电话后,刘保记给“生蛋”说让他也回家找头,问问有人要不。这时,我和“生蛋”都说:“要是犯法了怎么办?”刘保记和“兴”说:“没事。”接着,我和“生蛋”都说:“出了事你俩负责。”随后,“生蛋”就骑着摩托车回家找头去了。接着,我就把刘保记和“兴”还有那个女的送到大寨西边的岗上,随后刘保记给“生蛋”打了个电话问找到人没有。“生蛋”在电话里说他找的人没在家。没过一会,“生蛋”就回来了,“生蛋”说要把这个女的介绍给一个养猪的,还给养猪的打了电话,但是养猪的也不要。这时候刘保记给“生蛋”说:“不管咋弄,这个女的就在你那算了,你给找个头,我从你那拿1500块钱,俺仨每人500块钱。” 然后刘保记把这个女的手机要了过来,给了“生蛋”。随后,刘保记和“兴”就走了。刘保记和“兴”走后,“生蛋”又给养猪的那家联系了一下,那家还是不要。因找不到人买 我就要走,当时“生蛋”还拽着我的摩托车前轮不让我走,但我最后还是走了。

4、被告人刘保记供述:2013年7月30日,我和贾信兴准备去大寨张保玉家他女儿说的媒,同行的还有朱庄的男方和他的家人,他们开一辆红色三轮车,我和贾信兴各自骑一辆电动车,路上看到一个外地女人(米某某)在哭,当时贾信兴给我说他认识这个女的,随后贾信兴跟这个女的说:“你坐车上吧。”,随后这个外地女的上了三轮摩托车,我和贾信兴骑着电动车一起去大寨张保玉家了,张保玉不同意这门亲事。随后赵龙生就骑着摩托车从赵岗到大寨了,之后我、贾信兴、赵龙生、张保玉就把这个外地女的留在了张保玉家,四人一起去了官庄。 下午回到张保玉家我们四个领着这个外地女的一起到大寨西岗上,贾信兴说“这个女的怪可怜,也没有头,要是有头了,给她找个老头”,我就说看看羊册镇普洼村“秃子五”要不要,我就赶紧给“秃子五”打电话,过了一会,一个中年男子开着三轮摩托车带着“秃子五”过来了,“秃子五”看了看说“不中”,随后“秃子五”又说“要不我给1000元钱让她给我放羊”,赵龙生就说:“不中,一人500元”,他又说他去找头卖,赵龙生就开始打电话 ,一直打不通。,随后贾信兴也跟着我一起走了,在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晚上我吃过晚饭后接到赵龙生的电话,他说把这个外地女的带到黄陂桥喝烩面的时候遇到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喊这个外地女的喊婶哩,这个女的就把这个外地女的带回家了”。

6、同案人张七供述:在2012年7、8月份的时候,姚义文给我打电话说:“有个老婆,你手底下有头不,给找个头介绍出去。”我就说:“官庄山前王村委齐庄我舅舅孟庆臣是个光棍,要不给我舅舅说说。”我和姚义文通过电话以后,我一个人就开着我的车到泰山庙乡惠河村委刘庄姚义文家里。没等多久那个叫兴的就骑着自行车带着一个“老婆”过来了,我也不认识。我看过“老婆”以后,到我家让我父母亲看,我父母同意后,我先给我舅舅孟庆臣联系,随后我就开着车带着我父亲张长海、高个子“兴”、那个老婆、还有跟着兴过来那个老头,一起去了官庄山前王村委齐庄我舅舅孟庆臣家里。姚义文说:“是老七的舅哩,不是外人,拿一千块钱算了”,我舅舅孟庆臣当时就同意了,直接给我拿了一千元钱给了我。我就把钱给了高个子“兴”, 到泰山地界的时候,高个子“兴”把钱分了,我们五个人一人两百元。

7、同案人闫喜成供述:在去年夏天我亲家贾信兴给我打电话说是有个事你过来下,我和贾信兴见面以后,贾信兴给我说:“有个老婆,咱给他找个头去。”贾信兴带着我到了惠河村委刘庄姚义文家我见到了那个个子很矮的老婆。过了一会,姚义文联系一个杨树岗的一个人开车过来了,杨树岗那个人开车拉着我、贾信兴和那个老婆。到杨树岗停了停就去官庄了,我们去了杨树岗七他舅家,那个庄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贾信兴和姚义文他们给人家谈的事具体怎么谈的我也不太清楚。后来我们就走了,在路上他们给我分了两百元钱。随后我就回家了。     8 、同案人姚义文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反正当时天很热,那天下午,泰山庙乡毗河湖的刘广合打电话给我说他在路边看见一个女的,庄上的人都说这个女的中,问我要不,好给我做个伴。我接到刘广合的电话后,我给泰山庙乡苗庄村委新庄的贾信兴打电话,让他来我的代销点。过了一会贾信兴就到代销点找我了,我给他说毗河湖有个女的没有家,我让他去毗河湖帮我把那个女的带过来。随后,贾信兴就骑着电动车把毗河湖的那个女的给我带过来了。我当时看了看这个女的,我没相中。随后我给贾信兴说:“道台有个老头叫尤长恩,你把她带过去看看他要不要。”贾信兴就把这个女的带走了。第二天上午,贾信兴又把这个女的带回来了当时跟着贾信兴一起来的还有羊册贾楼村的闫喜成,他说尤长恩相不中。随后,贾信兴就让我给他联系个头,我就给郭集杨树岗的张七联系,让他给找个头,张七说他有个舅是单身汉,看看把这个女的给他舅说说中不中。说完后,张七就开着一辆车来到我的代销点处,把贾信兴、闫喜成和那个女的接走了。张七他们走后过了一段时间又回来了,当时是张七一个人开着车回来的。张七给我说贾信兴他们给他舅说的这个女人,他舅也愿意,但是贾信兴他们要问他舅要一千多块钱。最后,我给贾信兴商量了下,最后贾信兴说要1000块钱。张七的舅就拿出了1000块钱给了张七,张七就把这1000块钱给了贾信兴。随后,贾信兴、张七、闫喜成、“海”和我在路上,贾信兴把一1000块钱分了分,我们五个人每人200块。

 9、同案人张长海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上午我的儿子张七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说有一个老婆没人要,你问一下俺舅要不要”,我说:“恁舅要不要,那得领到咱们家让恁妈看看”,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的儿子开着他的吉利轿车拉着一个“老婆”回来了,当时车上坐的有一个叫“兴”的人和闫喜成,来到我家里后,我的妻子孟庆兰看了看说:“中,能给你舅做做饭”,然后我儿子和我还有闫喜成和“兴”我们四个就开着车把那个外地女人送到官庄乡齐庄孟庆臣家,到我内弟孟庆臣家后,他看了看说“中,能给我做个饭就中啊”,然后我内弟孟庆臣就和闫喜成和“兴”他们两个谈要多少钱,当时闫喜成和“兴”说要1000多元,孟庆臣嫌钱多,最后姚义文、闫喜成和“兴”他们三个又商量后1000元成交,随后孟庆臣就把1000元钱给了,我们就把那个女人留在我小孩舅舅家了,在车上“兴”和姚义文把钱分了分,我们五个人,每人200元钱。

  10、受害人米某某陈述:去年夏天我在毗河湖村那玩,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苗庄寺村委新庄的一个男人骑着电动车过来把我带到了惠河村委刘庄的一个小卖部,那个老板是个弯腰的老头。随后他们几个就商量着给我找个头,后来,杨树岗的一个男的开着车过来把我、新庄那个男的和另一个老汉从小卖铺接走了,我们先是到了一个村庄的一户人家,我也不知道是哪里,我们在那停了停,一个老头也上了车,我们一起到了官庄的一个村庄,我不知道什么名,他们把我卖给了一个老汉,我听见他们说一千多,好像是卖我的价钱。我在官庄老汉家生活了有十来天,我不愿意在他那里就跑了,我在官庄街碰到了现在的丈夫张振杰,我们一直生活到现在。

今年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我吃过清早饭后步行到大梁庄去看看那个“姓朱”的女人回来没有。当我走到梨王公路附近的时候,碰见小新庄的那个老汉,当时他骑着一辆电动车,和他一起的还有一辆三轮车,他对我说:“走上车,我给你找头去”,我说我不去,他就硬把我推到摩托车上,然后他把我带到一个庄上,具体是哪个庄我也不清楚,来到一个60多岁老汉的家里,这个老汉家里有老婆,两个女儿,还有一个儿子,然后在他家门口呆了一会,他们几个在一块说话,说的什么我也不知道。后来这几个男人出去了,他们把我放在了这户人家家里,中午我在这家人家里吃的饭。下午他们几个回来了,然后小新庄的男人又让我上车说给我找头,我们出了庄到了一个岗上,等了一会,一个老头和一个男的过来了。他俩和那几个男的说了一会后,那个老头和那个男的就走了。后来小新庄的那个老汉就回家了,后来还有两个男人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又转了一会也不找不到头,又走到一个公路上停了下来,其中有一个男人把我手机要走了,不让我给我老汉打电话,我给他要手机他不给。拿我手机的那个男人就把我拉到包谷地里,对我说“你再要我弄死你”,然后他拉住我的手就把我短裤、裤头全部脱掉了,把我摁倒在包谷地里,他也把下身穿的衣服脱完了,他就趴在我身上压住我,我也起不来,他的阴茎就插到我的下身里面,上下动,弄了大概有几分钟,快射精的时候他从我身上起来把精液射到包谷地上了,我身上射的也有精液,他弄完后我就用包谷叶擦了擦下身,我看见他也用包谷叶擦了擦他下身的地方,擦完之后他领着我从包谷地里出来了,我看见还有一个男人在路边等着,然后强奸我的那个男人不知道给谁打电话,但是没有接,等了一会在路边看的男人就走了,拿我手机的那个男人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来到黄陂桥的食堂里吃饭,吃饭完后我问他要手机但他不给我,后来碰见我们村的一个叫“霞的”女人,我就让“霞”给我老汉打电话,等了一会强奸我的那个人就走了,后来我老汉骑着电动车就把我接回家了。

11、证人余春霞证言: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是在那一天晚上十点多左右的时候,我正在黄陂桥乔长稳的饭店里吃饭时看见一个骑着摩托车的男人带着我们村张振杰的老婆也过来吃饭,后来那个男人要了两碗烩面,我就上去问那个男人“你咋带住她啊?”,那个男人说:“你可别找人打我啊?”,我就说:“你把人送过来了,找人打你干啥啊”,我又问他:“你是哪的”人?他说:“是赵洼赵岗的”,就说了这两句话,然后他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就给张振杰打电话说她老婆在黄陂桥饭店,在11点左右的时候张振杰骑着电动车过来后,就把她带回家了。那个男人具体穿什么衣服我没有注意,骑着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放了一瓶白酒,年龄有三十多岁,身高有175左右。

12、证人吕廷周证言:大概四、五天前吧,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天我骑电车去了泌阳县城,下午两、三点时,赵洼村委赵岗的“生蛋”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女人问我要不要,我说我在泌阳等我回去再说,下午五点钟左右我回到家,我给“生蛋”打电话,他说他在邵庄路上,我就骑着电车找到“生蛋”,我看到和“生蛋”一起的还有大寨的保玉和一个小个子女人,“生蛋”和保玉说就是这个女人,我问他们这个女人是哪的,“生蛋”说是湖南的,我说:“不托底,不敢要,跑了咋办?”,保玉说:“没事”,“生蛋”说:“跑了,我负责”,我想了想还是不能要,随后我就骑车回家了,他们去哪了我就不知道了。

13、证人张振杰证言:在2013年7月30日上午八点的时候,我的妻子米某某说:“要去社旗梁庄”。我就准备骑着电车带着她去,但她也没有等我,就自己先走了。 吃过午饭以后,我想着把妻子接回来,走到梨王的时候碰见一个庄上的熟人,问我:“你老婆回家没有。”我说没有,那人就说这事就不对了。在上午的时候我看见你妻子在梨王桥边碰见一个骑电车的和一个开三轮摩托车的,他们好像在哪说什么,等了一会你妻子被人拉上了那辆三轮摩托车,随后就开往泰山方向了。我也就没再多问就回家了。晚上九点多的时候,郭运起的妻子霞给我打电话说我妻子米某某在黄陂桥乔长稳的食堂门口,让我骑车子把她接回去,我到黄陂桥以后,我问郭运起的妻子是谁把我妻子送过来的,霞说:“是赵洼村委赵岗的一个人给送过来的。”当时我也没有多问,我就骑着车带着妻子 回家了。回家以后我就问妻子 ,打你电话也打不通是怎么回事,中午在哪里吃的?我妻子说:“他们把我电话要走了,不让我打。他们开着三轮摩托车把我拉到了一个庄上一个户家吃的饭,那几个人出去吃的。”吃过饭以后,其中晚上带我到黄陂桥吃饭的那人回来了,带着我把我带到了玉米地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当时要走,那个人说你要走我把你弄死扔河里。在晚上九点时候那个人就带着去的黄陂桥吃饭,在那见到了郭运起的妻子,郭运起的妻子和我妻子认识,她们一说话那个人就走了。

14、证人刘广合证:那去年夏天 ,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庄上的人在路边聊天的时候碰到一个女的,好像有点精神病,当时我们觉得这女人在庄上闹的不安生到处要东西吃,我们就想让人打听下看看有人认识这个女人不,随后梅广海就给姚义文打了个电话给他说了这个女人,具体的不知道说得啥,随后我们就回家了。这个女的带着一个编织袋,本人个子不高。

15、2013年8月8日询问孟庆臣笔录:张七是我外甥,是郭集杨树岗人,去年夏天他给我介绍过一个女的,不过那个女的后来又跑了。去年夏天一天,张七和他父亲张长海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带了一个女的来,说要把那个女的介绍给我做伴当老婆,我也相中那女的了,我是单身,想着能找个女的给我做饭就中。晌午的时候,我给了张七100块,让他们去官庄吃饭了,吃了饭他们又到我家,这时他们还带了一个驼背的人来,他们商量了一会,说让我拿一千块钱,我就给张七了1000元他们就开车走了,把那个女的撇给我了,那个女的在我这里生活了几天跑了。

16、贾信兴、张保玉、赵龙生、刘保记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信兴在2012年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米某某以1000元出卖给他人,2013年7月贾信兴又伙同被告人赵龙生、刘保记、张保玉以出卖为目的到处找买家准备将米某某卖掉,后因米某某被熟人发现才得以脱身。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拐卖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信兴对同一被害人实施拐卖两次,且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龙生参与作案一起,且在拐卖过程中,又将被害人强奸,其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十年以上处刑。对赵龙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未得逞、同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不具备强奸妇女犯罪特征的辩护意见,有悖法律对实施犯该罪的界定,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保记、张保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应根据被告人各自在作案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信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

二、被告人赵龙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三、被告人刘保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四、被告人张保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袁长生

                                             审判员  侯平坡

                                             审判员  乔景宝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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