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81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超,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超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泌阳县马谷田镇下河村委杜沟村组长杨国超,自2004年至2008年利用虚假手续骗取国家退耕还林20000余元。认为被告人杨国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国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国超, 在担任泌阳县马谷田镇下河村委杜沟村组长期间,于2004年以本村组的纪大良、杨长合、杨国清、杨国照等六家承包的土地向国家申报了退更换林地54亩,并获得批准,自2004年至2007年杨国超以自己的名义共领取了国家退耕还林款55747元,其中借给村委秘书徐清长5000元,将其中的20000元占为己有,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另查明,破案后被告人已将20000元款退交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国超供述,当时以我的名义办的50亩退耕还林的事我不知道,因我家有林地,在办理退耕还林时,我找到负责退耕还林的村委秘书徐清长、支书徐清杰,叫他们给我办点退耕还林地,他俩也同意了,徐清长把退耕还林的本给我时,我一看是54亩,现在事出来了才知道是俺庄纪大良、杨国清、杨国照等几家的地。我是从2004年开始领退耕还林的款,总共领了5年,总共55747元,这些钱徐清长就领了一年,其余都是我领的。徐清长领的那一年,他给我了2000多元,另外几年我领钱后,徐清掌、徐清杰他们都给我要钱,我就给他们了一部分,我自己使的有近20000元。以我名义办的50多亩退耕还林我不知道在什么位置,种的什么树,徐清长应该清楚。发放本上咋写的忘了,但不是我的梨树坡。我总共得了将近2万元,徐清长给我打过一个5000元钱的条,其他没有手续。 2、证人徐清杰证,秘书徐清长主要负责这项工作,村委其他成员协助。退耕还林在管理中出现有问题,存在虚报、以少报多和冒名顶替等。以少报多的有徐清长、徐书超和我,虚报有徐清根4亩和徐清晨4亩,冒名顶替有杨国超50多亩。退耕还林出现虚报、以少报多和冒名顶替这些问题,是徐清长办理的,林站和林业局具体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村委申报退耕还林时,徐清长没有给我汇报,上报时没有给我说,领款时我才知道。杨国超个人没有退耕还林地,他们杜沟组有50多亩办在他名下,他一人领了。以杨国超名义办理的50多亩退耕还林 ,我只知道纪大良是其中一户承包者,其他几个是谁不清楚。50多亩退耕还林没有我的,退耕还林款我也没有领过,杨国超也没给我过补助款,我也没问他要过 。 3、证人徐清长证,2004年我通过乡里和林业局给我均了37.5亩退耕还林地,实际是人家的,我算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从2004年到2007年,一共领取30000多元,后来群众举报,纪检会调差后停发了。2010年检察院调查后已经全部退出,我也被判了刑。因我管着退耕还林工作,平时和林业局和林站的关系很好,宋明军和肖义对我说,把郭岗和南岗的给我们个人算了,于是虚报了我自己的37.5亩,我大哥徐清杰(当时是村委支书)和徐书超都有,具体我忘了。 2002年第一批退耕还林时,徐清杰、纪洪春、我陪同林业局的肖义和另外一个人、林站的宋明军一起在下河村委普查杜沟东岭杜沟组的坡时,组长杨国超说这个坡杜沟组已经承包出去了,没有分到户,是集体的坡。于是以杨国超的名义上报了50多亩,后来我还单独找过杨国超问是否分到户,他说他们自己撕搅。以杨国超的名义办理的50多亩,种的果木,有桃树、柿树、梨树和杏树,符合退耕还林标准。 50多亩退耕还林每亩50元种苗费和2002年、2003年看护费,还有2003年的补助款都是我领的,种苗费和看护费我领了后都给了杨国超,2003年的补助款我领了之后自己用了5000元,其余的给了杨国超,我用的5000元给杨国超打的有条。我给杨国超钱时我印象有手续,但找不到了。5000元钱后来也没有给杨国超, 4、证人杨长合证,我们是2001年元月1日签订合同承包的杜庄东坡地,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具体量,没有具体亩数,只是指定了一下边界,承包期是30年一万元钱,一次性交清的。承包这块地一共是六家:有我、杨国斌、杨国青、杨长纪、纪大良、纪洪文,杨长纪在承包当年就转给了杨国照,我是承包的头。我们六家只是口头说了说,没有签订合同。 3、证人纪大良证,大概是2003年或2004年承包的东坡地,是六家承包的有:杨长合、杨国斌、杨国青、杨长纪、纪大良、纪洪文,杨长合是头,杨长纪在承包当年就转给了杨国照,承包30年一次性交清一万元。原来不知道这块地报退耕还林了,今年村委换了以后才知道,才向上面反映这事。 4、证人杨国清证,是杨长合牵头和村民组签的承包合同,杨长合、纪大良、纪洪文、杨国斌、杨国照和我,杨国照是接杨长纪的,杨长纪承包了一年杨国照掏的钱,承包30年一万元钱,一次性交清。我们六人承包的地也没有按亩数算,大概有50多亩,六人没有合同,是口头协议。 5、证人杨国照证,是杨长合牵头和村民组签的承包合同,有杨长合、纪大良、纪洪文、杨国斌、杨国青、杨长纪,杨长纪承包了一年,转给我了,承包费全是我掏的,杨长纪白种了一年。全部承包费是一万元,我们六人平分。地是成片分的,是口头协议,我们承包的50多亩地是否属于退耕还林不知道,也没使过钱,今年才听说是退耕还林。 6、证人纪洪文证实,2001年我们六家承包的,这个合同是杨长合代表我们六家签的,我们六家只是口头说了下谁家种哪块地,承包费是我们六家平均交的。我们不知道这块地时退耕还林,只是后来听说有。 7、证人杨国斌证实,我们六家承包这块地的面积也不太清楚,只是指定了下边界,是前几年说我们杜庄有退耕还林地,也找过相关人员,了解到有退耕还林地。 9、退耕换林款兑付底册6张。 10、马古田下河村委证明,纪大良6家承包的土的与于杨国超10亩梨坡无关。 11、马古田农业中心证明,办理退更还林程序。 12、被告人退交20000元收据。 13、被告人杨国超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超采取虚假行为,上报审批后获得国家退耕还林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退交赃款,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判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国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长生 审判员 侯平坡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柯 欣 |
上一篇:被告人苏德合犯盗窃罪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