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140号 |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雷,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2013年10月11日被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于鹏,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现在家。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雷、于鹏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雷、于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岳雷2007年至2008年负责新县城乡规划区河东片区建设规划监察工作,2007年8月8日,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新县宏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桥公司”)开发的东城花园项目违法多建别墅十二套,且该项目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报经领导同意后,岳雷责令该项目违法多建的十二套别墅停工,并处以罚款、要求补办相关的规划准建手续,但宏桥公司既未按规定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也未缴纳罚款、补办相关规划准建手续,继续违法施工,而岳雷未对该区域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导致至2008年12月东城花园项目在无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房屋47551.73㎡,造成建设规费损失1,569,205元。 二、被告人于鹏2009年至2012年负责新县城乡规划区河东片区建设规划监察工作,2009年11月20日,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宏桥公司开发的东城花园项目在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报经领导同意后,于鹏责令该项目停止违法行为,但该区域建房户继续违法施工。2009年11月23日,经领导同意后,于鹏等对东城花园项目违法建设区域立案调查,并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停止施工、补办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宏桥公司,宏桥公司未申请复议,未起诉,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1年7月23日,于鹏等在巡查中又发现该东城花园项目另一区域在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报经领导同意后,于鹏等对该建设区域立案调查,并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宏桥公司未申请复议,未起诉,也为履行该处罚决定,于鹏未继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宏桥公司东城花园项目上述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申请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至2012年6月1日,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2011年8月24日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移送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建筑大部分已建成,部分商品房已售出并入住,不具备强制拆除条件为由未予受理,导致2009年至2011年12月东城花园项目在无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房屋47342.69㎡,造成建设规费损失1,221,441元。 另查,新县宏桥公司建设的东城花园项目建设规费已在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齐。被告人岳雷在立案(2013年10月10日)前主动到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3年9月2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县建设规划监察大队执法档案复印件多份、新县人民法院立案信息表、情况说明、法律文书等;宏桥公司关于建房情况的说明;朱某、朱1某、华某等11人的情况说明;宏桥公司东城花园实测建筑面积汇总表;新县建设局关于东城花园项目费用汇总表;东城花园建筑面积测绘图;新县住建局情况说明2份;新县规划监察大队分工文件、情况说明4份;胡某某出具的证明;相关文件及法律规定;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东城花园项目建设规费缴纳情况的说明;证人吴某、黄某、樊某、胡某、杨某、白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雷、于鹏在执法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岳雷在立案前主动到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于鹏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案发前,相关单位已足额交齐二被告人此次执法活动中造成流失的建设规费,挽回了国家损失。在对被告人岳雷、于鹏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岳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对被告人于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雷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于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艳华 审 判 员 李富玉 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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