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泌民初字第1157号 |
原告张丰旗,女,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爱欣,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 被告李玉坡,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 原告张丰旗与被告李玉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旗及原告诉讼代理人蔡爱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丰旗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农历10月19日举行婚礼,1989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3月12日生育女儿李梦珠,1994年3月22日生育儿子李东辉。由于被告性格偏执,加之1998年被告父亲去世给被告精神造成刺激,被告多次拿刀自残、自杀,更甚至磨刀砍原告及家人;经多年多方治疗,被告精神病仍没有好转。原告及家人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06年秋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已满七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离婚,请求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李玉坡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3月12日生育女儿李梦珠(现已成年),1994年3月22日生育儿子李东辉(现已成年);2006年原、被告二人打架生气后,被告至今未归已达7年之久;原告表示有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六双、大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现存在);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己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院墙及平房两间作为对被告的帮助,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无奈自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已分居七年之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己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院墙及平房两间作为对被告的帮助,本院认为作为原告的权利且不危害他人的利益,对原告自愿放弃应分得的财产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丰旗与被告李玉坡离婚。 二、原告张丰旗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六双、大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平房两间及院墙归被告李玉坡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 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段 海 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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